2022 年12月(执法机关)行政执法公示(第3批)
序号 |
立案 时间 |
案由 |
执法类别 |
执法法律 依据 |
执法法律 条件 |
执法决 定日期 |
办理程序 |
办理 结果 |
1 |
2022/12/5 |
关于石狮市黄焖鸡饭店涉嫌其他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案件线索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三条 |
违反了《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
2022/12/16 |
一般程序 |
处罚款人民币50元。 |
2 |
2022/12/5 |
关于石狮市宜乐美超市涉嫌使用不平等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
行政处罚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
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
2022/12/16 |
一般程序 |
罚款人民币1000元。 |
3 |
2022/12/5 |
关于石狮阳光中闽爱家超市有限公司涉嫌使用不平等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
行政处罚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
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
2022/12/16 |
一般程序 |
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
4 |
2022/11/29 |
关于石狮市小木屋米粉店涉嫌其他违法行为案件线索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三条 |
违反了《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
2022/12/8 |
一般程序 |
罚款人民币50元。 |
5 |
2022/11/29 |
关于石狮市雄俊楷晨餐饮店涉嫌其他违法行为案件线索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三条 |
违反了《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三条规定 |
2022/12/8 |
一般程序 |
处罚款人民币50元。 |
6 |
2022/11/29 |
关于石狮市佳悦饮品店涉嫌其他违法行为案件线索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三条 |
违反了《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
2022/12/8 |
一般程序 |
罚款人民币50元。 |
7 |
2022/11/29 |
关于石狮市御香粉餐饮店涉嫌其他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案件线索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三条 |
违反了《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
2022/12/16 |
一般程序 |
罚款人民币50元。 |
8 |
2022/11/29 |
关于石狮市彬乐彬乐小吃店涉嫌其他违法行为案件线索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三条 |
违反了《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
2022/12/8 |
一般程序 |
罚款人民币50元。 |
9 |
2022/11/29 |
关于石狮市余兵小吃店涉嫌其他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案件线索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三条 |
违反了《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
2022/12/16 |
一般程序 |
处罚款人民币50元。 |
10 |
2022/11/10 |
关于石狮市林火宣粮油店涉嫌假冒专利行为及未明码标价的食品案 案件线索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
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
2022/12/6 |
一般程序 |
1.对当事人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5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元; 2.对当事人销售食品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0元。 |
11 |
2022/11/10 |
关于石狮市月理粮油店涉嫌假冒专利行为及未明码标价的食品案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
2022/12/6 |
一般程序 |
1.对当事人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元; 2.对当事人销售食品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0元。 |
12 |
2022/11/10 |
关于石狮市江淮粮油店涉嫌假冒专利行为 案件线索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
2022/12/6 |
一般程序 |
1.对当事人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元; 2.对当事人销售食品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0元。 |
13 |
2022/8/24 |
关于石狮市茅姜餐饮店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案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2022/12/12 |
一般程序 |
罚款5000元。 |
14 |
2022/8/20 |
关于石狮市福仑茶庄涉嫌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行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
2022/12/12 |
一般程序 |
没收涉案的福鼎白茶1包(50g),没收违法所得147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4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