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机关:
1.法定实施机关:石狮市自然资源局
2.受委托组织:石狮市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大队
二、办案期限:
1.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2.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3.海洋行政处罚案件从立案到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查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对案件情节复杂或属于重大违法案件的,可视情延长至6个月。
三、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狮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2.行政诉讼: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投诉监督:
1.投诉受理部门:石狮市自然资源局政策法规股
2.投诉受理地点:石狮市公务大厦403
3.投诉受理电话:0595-88702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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