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顺兴石油供应有限公司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福建省石狮市顺兴石油供应有限公司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来源 :市安办 时间:2019-08-29 09:58 浏览量:

企业名称 

处罚文书 

文号 

立案时间 

当事人 

(单位) 

案由 

结案时间 

违反法规 

处罚决定 

福建省石狮市顺兴石油供应有限公司 

(狮)应急立〔2019〕危化2号 

2019.7.17 

福建省石狮市顺兴石油供应有限公司 

2019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福建省石狮市顺兴石油供应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蔡景福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以老员工带新员工的形式对蔡景福培训了三天(24学时),没有培训记录,第四天就让蔡景福独立加油作业。 

2019.8.26 

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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