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 |
当事人 |
立案时间 |
案由 |
执法类别 |
执法法律依据 |
执法法律条件 |
执法决定日期 |
办理程序 |
办理结果 |
1 |
( 狮 )应急立〔2021 〕1号 |
石狮明衡物流有限公司 |
2020年12月2日 |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和第(五)项 |
2020年8月18日15时许,石狮明衡物流有限公司的安春阳驾驶闽C96285号重型自卸货车卸载完沙土后,空车返程途中沿港口大道往石狮市区方向行使,当行驶至港口大道427号(中石化森美石狮以龙加油站)路段,要右转弯进入加油站加油时,车辆前部右侧与同向沿港口大道最右侧车道往石狮市区方向直行的由王晶晶驾驶的泉州·鲤城3633U号二轮电动自行车(载乘员康靖茹)发生碰撞,致该二轮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两人倒地并遭碾压,造成其中1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石狮市政府批复同意的《石狮市蚶江镇港口大道“8·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石狮明衡物流有限公司在石狮市蚶江镇港口大道“8·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和第(五)项,建议立案查处。 |
2021年2月2日 |
一般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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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缴 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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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狮 )应急立〔2021 〕2号 |
林国明 |
2020年12月2日 |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 |
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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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
2020年8月18日15时许,石狮明衡物流有限公司的安春阳驾驶闽C96285号重型自卸货车卸载完沙土后,空车返程途中沿港口大道往石狮市区方向行使,当行驶至港口大道427号(中石化森美石狮以龙加油站)路段,要右转弯进入加油站加油时,车辆前部右侧与同向沿港口大道最右侧车道往石狮市区方向直行的由王晶晶驾驶的泉州·鲤城3633U号二轮电动自行车(载乘员康靖茹)发生碰撞,致该二轮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两人倒地并遭碾压,造成其中1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石狮市政府批复同意的《石狮市蚶江镇港口大道“8·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林国明在石狮市蚶江镇港口大道“8·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建议立案查处。 |
2021年2月2日 |
一般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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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缴 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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