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2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2
(二)事故车辆情况…………………………………………………………………3
(三)事故驾驶员基本情况…………………………………………………………4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5
(一)事故经过………………………………………………………………………5
(二)事故现场情况…………………………………………………………………5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6
(四)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6
三、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7
(一)事故信息接报响应及应急处置情况…………………………………………7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7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8
四、事故原因分析……………………………………………………………………8
(一)直接原因………………………………………………………………………8
(二)间接原因………………………………………………………………………8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9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9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10
(三)其他处理建议…………………………………………………………………12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13
附件1…………………………………………………………………………………15
附件2…………………………………………………………………………………17
石狮祥芝“9·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石狮市人民政府“9·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5年11月
2025年9月11日22时许,石狮市祥芝镇后湖一路万纬物流园路段发生一起一辆重型厢式货车与一辆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轮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及所搭载乘员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领导立即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做好事故善后,查明事故原因。市公安局、卫健局、应急局、祥芝镇政府等迅速行动,协调市医院全力救治伤员,同时做好善后处理和调查工作,确保伤员及其家属情绪稳定。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石狮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纪委监委、交警大队、交通港口局、总工会、祥芝镇人民政府、消防救援大队等组成的石狮祥芝“9·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派员参加。10月17日,调查组委托福建侨乡司法鉴定所对事故伤者詹书豪进行损伤鉴定,该所于10月20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取监控、技术鉴定、调查询问、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石狮祥芝“9·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厦门鑫宏世物流有限公司,系肇事车辆闽DF5586重型厢式货车的所属单位。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MA34GXXXXX,法定代表人:陈宏图,公司成立于2020年08月13日,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类型:法人商事主体[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厦门市同安区顶溪头二里98号,营业期限:长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闽交运管许可厦字35021220XXXX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发证机关:厦门市同安区建设与交通局,发证时间:2024年9月9日,有效期:至2028年8月23日。事故发生时,该公司有货运车辆12部,聘有7名驾驶员,安全管理员1名。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陈宏图,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公司主要负责人兼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事故发生时,未取得《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明》。其现持有编号为A012025500034XX的《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是2025年9月29日取得;经查询全国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服务系统,其于2025年7月18日、2025年8月8日和2025年8月29日三次均未通过考核。黄跃林,任公司安全管理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事故发生时,未取得《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其现持有编号为B012025500033XX的《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是2025年9月29日取得;经查询全国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员安全考核管理服务系统,其于2025年7月18日、2025年8月8日和2025年8月29日三次均未通过考核。陈海世,公司车队长,负责车辆调度。叶梅芳,公司监控员兼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挂名,未实际在岗。黄志生,公司监控员兼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已于2025年4月离职。
(二)事故车辆情况
1.闽DF5586重型厢式货车,登记所有人:厦门鑫宏世物流有限公司;初次登记日期:2019年4月29日;品牌型号:王牌牌CDW5180XXXYA1XX重型厢式货车;车辆识别代码:LJVA8JDL5JS0303XX;车外廊尺寸:12000mm/2550mm/4000mm,总质量:18000kg;核定载质量:8650kg;前排载客:2人;所有权:单位;使用性质:货运;检验有限期止:2026年4月30日。该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商业险均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其中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期间自2025年4月 25日0时起至2026年4月24日24时止;商业险保险期间自2025年5月 25日0时起至2026年5月24日24时止。该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证号:闽交运管厦字3502120231XX号,业户名称:厦门鑫宏世物流有限公司,由厦门市同安区建设与交通局核发,发证日期:2021年3月18日,年审有效截止日期:2026年4月1日。
2.泉州鲤城5600A二轮电动自行车,车架号:8762218161115XX,登记所有人:肖丽芬,实际使用人:詹书豪。该车辆为二手电动自行车,未办理过户手续。
(三)事故驾驶员基本情况
1.侯连胜,系事故中闽DF5586号重型厢式货车的驾驶人。男,汉族,1997年9月4日出生,贵州省凤岗县人。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B2,发证机关:贵州省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档案编号:5203151360XX,初次领证日期:2016年3月23日,有效期限:至2032年3月23日。从业资格证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证件号:5221271997090435XX,发证机关:遵义市交通运输局,发证日期:2020年7月2日,有效期至:2026年7月1日。
经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证实:侯连胜近三年来共有22条交通违法记录,目前已全部处理完毕;除本事故外,无其他交通事故记录。
2.詹书豪,系事故中泉州鲤城5600A二轮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男,汉族,2009年1月29日出生,河南省淅川县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5年9月11日晚,侯连胜驾驶闽DF5586重型厢式货车在完成公司指派的运货任务后,自厦门市翔安区空车返回石狮市祥芝镇万纬物流园。当晚22时许,该车从文虎路方向沿后湖一路往石狮大道方向行驶至万纬物流园路口时,跨越道路中间双实线左转弯往万纬物流园的过程中,与由詹书豪驾驶的(后载王俊毅)正从石狮大道方向沿后湖一路往文虎路方向行驶的泉州鲤城5600A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轮电动自行车驾驶员詹书豪、乘员王俊毅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侯连胜感知发生碰撞,第一时间制动并下车查看,发现有人员受伤,立即用手机拨打110电话报警和120急救中心电话求救,同时向公司安全管理员黄跃林报告,并在现场等待救援和处理。
(二)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石狮市祥芝镇后湖一路万纬物流园路段,北往文虎路方向,南往石狮大道方向,东侧为万纬物流园,双向四车道,有标线控制,路中施划有双实线分隔,单向路宽7.25米。事故发生当天天气:多云;干燥水泥路面。事故发生时间为夜间,视线一般。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2人受伤。
1、受伤人员詹书豪,男,汉族,2009年1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41132620090129XXXX,户籍地址:河南省淅川县上集镇下集村南街组30号,系泉州鲤城5600A二轮电动自行车驾驶员。
2、受伤人员王俊毅,男,汉族,2009年8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41132620090805XXXX,户籍地址:河南省淅川县荆紫关镇金家沟村滴水岩组154号,系泉州鲤城5600A二轮电动自行车乘员。
截至目前,本起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17.8526万元。
(四)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责任认定情况
根据石狮市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石公(交)认字第350581120250000305号)认定责任为:侯连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应负本事故全部责任。詹书豪、王俊毅在本事故中无责任。
2.肇事驾驶人酒精检测情况
经交警部门现场呼气检测闽DF5586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侯连胜体内酒精含量为0mg/100ml。
3.詹书豪伤情鉴定
2025年10月17日经委托,由福建侨乡司法鉴定所于对事故中詹书豪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该所于2025年10月20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闽侨乡司鉴所[2025]临鉴字第881号),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詹书豪损伤构成一处重伤二级、一处轻伤一级。
三、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响应及应急处置情况
2025年9月11日22时19分许,石狮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侯连胜的报警电话称:在祥芝镇万纬物流园路段闽DF5586号和电动车相撞,有人受伤,110指挥中心联动120,并指派交警大队祥芝中队出警处置;22时27分,交警大队祥芝中队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对事故情况进行初步了解,勘查取证等。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9月11日22时23分许,接120指挥中心电话,石狮市医院派出救护车赶往现场。22时35分,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将两名伤者转运至石狮市医院进行救治。23时31分,交警大队祥芝中队民警现场勘查处置工作结束,依法开展现场清理,将本案事故车辆移送至停车场,恢复现场后撤离现场。当晚,市医院立即组织力量对伤情较重的詹书豪进行抢救,后转ICU重症监护病房。二轮电动自行车乘员王俊毅仅为轻微擦伤,市医院对其伤口进行简单消毒处理。目前,伤者詹书豪在市医院转至普通病房住院治疗;伤者王俊毅已返岗上班。市交警大队善后处理组多次组织事故双方协商事故伤者医疗费用事宜。截至目前,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依法垫付17.7526万元,肇事驾驶员侯连胜垫付医药费1000元。由于伤者仍处于治疗康复过程中,尚未开展伤残鉴定,双方尚未达成赔偿协议。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综上,本起事故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应急救援措施得当,处置及时、有效,没有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闽DF5586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侯连胜,个人安全意识淡薄,遵守交通法规意识不强。在驾驶货运车辆行经事故发生路段时,未认真观察周边环境,在路中有双实线控制的路段转弯且在转弯过程中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致使与泉州鲤城5600A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厦门鑫宏世物流有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严不实。一是未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未建立监督考核机制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未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的规定对公司驾驶员交通违法违章行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奖惩,仅限口头提醒,未能及时纠正公司驾驶员日常发生的各类交通违法违章行为。同时,作为主要负责人陈宏图、安全管理员黄跃林未依法取得《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明》资质。二是该公司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如公司驾驶员侯连胜等人的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材料缺失;对公司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例会未全员参加,存在补签、代签等情况。三是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台账资料缺失严重且存在造假情况。如隐患台账多处记录的隐患排查整改时间,现场查证厦门意诚源综合服务平台行驶记录显示车辆在记录整改时段均处于正常行驶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与实际不符;公司《运输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登记簿》2025年记录显示:4月1日离职的员工黄志生在4月至10月的检查记录中还有签名的情况。综上,该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严不实,导致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厦门鑫宏世物流有限公司,作为运输单位未建立监督考核机制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未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主要负责人陈宏图、安全管理员黄跃林在事故发生时,未依法取得《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公司缺乏对新上岗的车辆驾驶员进行监督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缺失严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综上,厦门鑫宏世物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第二款、款、、款、款、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石狮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侯连胜,厦门鑫宏世物流有限公司员工,肇事闽DF5586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个人安全意识淡薄,遵守交通法规意识不强,在驾驶货运车辆行经事故发生路口时,未认真观察周边环境,在路中有双实线控制的路口转弯且在转弯过程中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致使与泉州鲤城5600A电动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石狮市交警大队依法予以处理。
2、陈宏图,厦门鑫宏世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担任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多年,至事故发生时,尚未通过厦门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未取得《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未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虽有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但制度未严格落实,如对驾驶员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理形同虚设等;虽有制定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但存在未全员参加培训,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材料缺失,未能如实记录公司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流于形式,安全隐患治理登记簿存在已离职员工签名,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台账记录的隐患治理时间,监控系统显示车辆正在正常运行,对驾驶员日常交通违法违章行为未能及时按规定进行纠正;未组织公司员工开展应急演练,仅制作材料用于应付上级部门检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石狮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黄跃林,作为企业安全管理员,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对驾驶员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不足,未按职责认真查找并整改所属车辆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建议由厦门鑫宏世物流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其他处理建议
祥芝镇人民政府道安办,对辖区物流企业、二轮摩托车(电动车)驾驶员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缺乏针对性,宣传氛围不浓厚,宣传教育效果不明显,建议祥芝镇人民政府道安办相关责任人向祥芝镇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石狮市交警大队祥芝中队责任片区负责人,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事故发生路段存在部分标线模糊、车辆跨越双实线转弯等显见性隐患问题,未及时上报,建议石狮市交警大队祥芝中队责任片区负责人向石狮市交警大队祥芝中队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厦门鑫宏世物流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公司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完善落实安全职责的监督管理机制;要切实加强对驾驶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如实记录驾驶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内容等;要对驾驶员的违法违章行为,及时进行针对性的惩戒和教育培训,着力提升驾驶员个人安全意识和遵守法规意识;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车辆的日常检查和隐患排查,如实记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强化路面交通安全管理。请市交警大队牵头,联合祥芝镇人民政府对事故发生路段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进一步优化该路段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市交警大队要加强路面巡查管控力度,加大对重点车辆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涉酒、“三超一疲劳”等各类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整治各类妨碍安全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为广大群众创造良好的安全出行环境。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政通APP
闽公网安备:350581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