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石狮市燃气安全监管典型执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5-04-29 09:09 浏览量:
  为持续深入推进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成效,现公布2025年石狮市燃气安全监管典型执法典型案例,望各相关单位及个人以此为鉴,强化自我约束,严格恪守法律法规,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力筑牢燃气安全防线,坚决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案例1:违规存放(石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某瓶装液化气供应站违反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行政处罚案) 
  ①要旨: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在日常经营活动过程中,应使用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用于存放液化气瓶。 
  ②基本案情:2024年12月26日,石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开展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某瓶装液化气供应站存在“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违法行为:将燃气带气实瓶存放于一处存放民房内,共存放YSP35.5型气瓶13个(其中带气实瓶8个)。执法人员当场拍照取证,至2025年1月2日,本案违法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基本调查清楚。 
  ③处理理由及结果:《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2025年1月9日,石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向该瓶装液化气供应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1万元。 
  ④案例评析:在此案例中,为了日常送气便利,在明知民房不具备安全条件,不可存放气瓶的情况下,私自存放,存在安全隐患。石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曝光,对其他经营单位起到警示、震慑作用,及时消除隐患。 
  案例2: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石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某施工单位未制定保护方案且未采取保护措施破坏燃气管道行政处罚案) 
  ①要旨:施工单位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事先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在施工现场设置燃气安全的警示标志后,方可施工。 
  ②基本案情:2024年,某施工单位在石狮市祥芝镇施工过程中,未制定保护方案且未采取保护措施保护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造成燃气中压管道破损。石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经过调查发现,施工单位在明知施工范围内有燃气管道的情况下,未咨询、未探明燃气管线位置,野蛮开挖,造成燃气管道管损,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③处理理由及结果:依据《泉州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管道设施,不得从事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警示标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管道设施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燃气管道事关群众生命安全,石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向该施工单位作出顶格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10万元。
  ④案例评析:在此案例中,第三方施工企业现场施工人员安全和法律意识淡薄,在明知施工现场周边有燃气管道的情况下,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最终酿成事故。针对施工企业针对施工单位野蛮施工现象,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镇(街道)和燃气企业加强政企联动,应健全燃气管线联防共保机制,对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动土作业项目进行事前、事中、事后联合监管。 
  案例3:未按照国家标准设置燃气保护装置(石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石狮市某液化气企业未按照国家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爆装置行政处罚案) 
  ①要旨:燃气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过程中,应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 
  ②基本案情:2024年11月,石狮市某液化气企业在接受安全检查过程中被发现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在爆炸危险区域内,设置燃气设施防爆装置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拍照取证,至2024年11月21日,本案违法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基本调查清楚。 该液化气企业灌瓶间爆炸危险区域内一处电气线路不具有防爆性能,不符合《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第4.2.18条“燃气厂站内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仪表装置,应具有与该区域爆炸危险等级相对应的防爆性能”的规定。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 
  ③处理理由及结果: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024年12月3日,石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向该液化气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1万元。 
  ④案例评析:在此案例中,燃气经营企业安全巡查不到位和安全生产责任未严格落实,没有按照国家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生产经营,存在违规经营行为。石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现场取证调查,及时消除隐患。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曝光,对其他经营单位起到警示、震慑作用。 
  案例4:餐饮场所未规范安装燃气报警器(石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石狮市某餐饮场所未保障正常使用已安装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行政处罚案) 
  ①要旨: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②基本案情:2024年12月2日,刘某某在石狮市某餐饮场所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未保障正常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违法行为,安装位置不规范。执法人员当场拍照取证,至2024年12月2日本案违法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基本调查清楚。 
  ③处理理由及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2024年12月2日,石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向刘某某出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200元。 
  ④案例评析:燃气使用单位安全意识淡薄,安全责任未落实。未按照安全生产法和燃气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生产经营,存在违规使用燃气行为。石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现场取证调查,及时消除隐患。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曝光,对使用燃气餐饮场所进行警示、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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