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信息公开(公示)(泉州市重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废回收中转项目)
时间:2021-06-29 10:04 浏览量: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1629日-202175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5-83051218

通讯地址:石狮市濠江路1398号石狮市行政服务中心4楼投资与建设工程区J02窗口

 编:362700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审批文号:泉狮环评〔2021〕表38

泉州市重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环评结论,在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同意你公司危废回收中转项目于石狮市蚶江镇石湖工业区(现蚶江西裤基地)设立,要求:

一、项目主要从事危险废物回收中转,不进行危险废物的加工、利用及处置;主要经营规模为:年回收中转危险废物5500吨,所涉及的危废主要来源于石狮市汽车4S店、汽车修理厂、摩托车修理厂等企业HW08废矿物油(900-214-08),石狮市三大染整集控区HW08废矿物油(900-210-08仅限废油、900-249-08),HW0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900-007-09),HW49其他废物(900-041-49)类危险废物。今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应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二、项目生活污水经处理达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的三级标准及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要求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三、应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废气的收集率、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应达到环评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项目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DB35/17820-2018《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1其他行业规定的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标准限值要求。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DB35/17820-2018《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及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相关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臭气浓度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限值要求。

四、应采取综合降噪措施,项目东、南、北侧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五、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生产车间外延50m范围,建设单位应配合监督周边规划的控制,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敏感目标。

六、应按照环评要求建设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油罐区围堰、裙脚、导流沟等按照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采取防渗措施;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过程按照HJ2025-2012《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607-2011《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及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采取有效的风险防控和污染防治措施;受托的危废承运公司应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和对危险废物泄露事故进行处理的能力;应编制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管理,降低环境风险。

七、应建立健全固体废物分类收集管理制度,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及时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工业垃圾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置。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临时贮存场设置应符合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八、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及我局的批复要求,做好各项污染的防治工作,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你公司从事汽修类废矿物油收集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危废经营许可后方可进行经营活动,从事三大染整集控区相关危险废物收集须取得三大集控区危废收集试点资格方可进行经营活动。

九、项目生产经营活动还应满足应急、消防、自然资源、工信等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

请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 “三同时”监督抽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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