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泉州鹏亿模具有限公司年生产鞋服辅料(弹力扣、插扣等)120吨、模具360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意见进行信息公开。
公开时间:2022年9月23日—9月30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鹏亿模具有限公司年生产鞋服辅料(弹力扣、插扣等)120吨、模具360件项目
二、建设地点: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宝盖镇宋塘路838号
三、建设单位:泉州鹏亿模具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泉州市天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泉州鹏亿模具有限公司位于石狮市宝盖镇宋塘路838号,经营场所系属租赁石狮市鑫达工业有限公司闲置厂房,建筑面积2718m2。项目职工40人(均不住厂),年工作时间300天,日工作8小时(两班制,均为昼间,无夜间生产),预计年生产鞋服辅料(弹力扣、插扣等)120吨、模具360件。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影响:
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达到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B等级限值和石狮市中心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纳入石狮市中心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对纳污水体影响不大。
2、大气环境影响:
项目废气为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破碎产生粉尘。本项目注塑废气集中收集后引至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后通过排气筒DA001 排放,污染物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 标准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中表1 其他行业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3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2限值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相关限值。
3、噪声环境影响:
项目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降噪等措施后,确保厂界噪声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厂界噪声达标后,对厂区周围声环境影响不大。
4、固体废物:
项目废塑料边角料集中收集回用生产;金属边角料、袋式除尘器尘渣由相关厂家回收利用;原料空桶暂存于危废暂存间,由生产厂家回收重新利用;废润滑油、废切削液及废活性炭密封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并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间建设 应满足“四防”(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要求;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七、公众参与情况
项目网上公示,建设单位和评价单位均未接收到有关项目的群众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建设单位承诺:建设单位落实环保措施承诺链接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3051218
地址:石狮市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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