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意见信息公开(公示)(福建省骏拓鞋材有限公司鞋材成品鞋生产项目)
时间:2023-03-20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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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依法对(福建省骏拓鞋材有限公司鞋材成品鞋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意见进行信息公开。
公开时间:2023年3月20日—3月27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福建省骏拓鞋材有限公司鞋材成品鞋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宝盖镇仑后村宝昌路322号
三、建设单位:福建省骏拓鞋材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泉州市天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福建省骏拓鞋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拓公司”)位于石狮市宝盖镇鞋城工业园B区骏业路270号B栋,本项目系租赁福建省骏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租赁建筑面积11375.86m2。主要生产设备有密炼机、开炼机、发泡机、打粗机、转印机、丝印跑台等,本项目生产规模为年产面衬30万双、成品鞋150万双。项目已于2023年3月9日通过石狮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文号:闽发改备[2023]C070013号。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影响:
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达到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B等级限值和石狮市中心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纳入石狮市中心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对纳污水体影响不大。
2、大气环境影响:
项目密炼、开炼、造粒、发泡废气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净化处理后,通过一根不低于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热压、烘烤、复合、上处理剂、刷胶、烘干、贴合废气收集后经引至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2)净化,通过一根不低于2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丝印转印、高频无缝废气收集后经引至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3)净化,通过一根不低于20m高排气筒(DA003)排放。项目使用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属于HJ1123-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鞋工业》中的可行技术,可做到达标排放。
根据污染源源强核算结果分析,项目密炼、开炼、造粒、发泡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排放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表9标准;热压、烘烤、复合、上处理剂、刷胶、烘干、贴合工序产生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排放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标准;丝印转印、高频无缝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排放符合《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1标准;臭气浓度排放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
项目生产车间设置为密闭式,废气采用集气装置收集后均经相应有效的废气处理设施净化后由排气筒排放,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等措施。非甲烷总烃厂区、厂界排放限值可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2、表3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2、表3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要求的最严格要求;苯、甲苯、二甲苯厂界排放限值可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3标准;臭气浓度厂界排放限值可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颗粒物厂界排放限值可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标准。
3、噪声环境影响:项目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降噪等措施后,确保厂界噪声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厂界噪声达标后,对厂区周围声环境影响不大。
4、固体废物:项目一般固废经集中收集后由相关厂家回收利用;固废暂存参照GB18599-202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进行贮存场所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项目废抹布、废丝印版、废活性炭、原料空桶经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建设符合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修改单要求。在场区内拟设置垃圾筒收集生活垃圾,并由环卫部门负责定期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情况
项目网上公示,建设单位和评价单位均未接收到有关项目的群众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建设单位承诺:建设单位落实环保措施承诺链接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3051218
地址:石狮市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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