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意见信息公开(公示)(泉州品尊鞋材有限公司鞋底生产项目)
时间:2023-05-23 16:45 浏览量: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泉州品尊鞋材有限公司鞋底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意见进行信息公开。

公开时间:2023523530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品尊鞋材有限公司鞋底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宝盖镇科技园锦逸路76

三、建设单位泉州品尊鞋材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厦门市卓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泉州品尊鞋材有限公司鞋底生产项目位于石狮市宝盖镇科技园锦逸路76本项目租用汇辉(石狮)服装有限公司16F厂房、16F宿舍楼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为7832.43m2、宿舍楼建筑面积为3800m2。主要生产设备有造粒机、射出机、发泡剂、空压机、锅炉等,本项目生产规模为年产鞋底800万双。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影响:

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等级限值和石狮市中心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纳入石狮市中心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对纳污水体影响不大。

2、大气环境影响:

项目密炼、开炼、造粒废气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净化处理后,通过一根不低于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射出成型、恒温定型、发泡成型、二次成型、爆米花成型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2)净化处理后,通过一根不低于2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照射、贴合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3)净化处理后,通过一根不低于20m高排气筒(DA003)排放锅炉房产生的燃气废气经集中收集后通过2根不低于8m高排气筒(DA004DA005)排放项目使用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属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鞋工业HJ1123-2020)中的可行技术,可做到达标排放

根据污染源源强核算结果分析,项目密炼、开炼、造粒、射出成型、恒温定型、发泡成型、二次成型、爆米花成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排放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4、表9标准;生产过程产生的臭气浓度排放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表2标准项目照射、贴合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计)排放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1、表3标准锅炉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2 燃气锅炉标准

3、噪声环境影响:

项目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降噪等措施后,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厂界噪声达标后,对厂区周围声环境影响不大。

4、固体废物:

项目一般固废经集中收集后由相关厂家回收利用固废暂存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进行贮存场所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活性炭废导热油、原料空桶经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建设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修改单要求在场区内拟设置垃圾筒收集生活垃圾,并由环卫部门负责定期统一清运。

公众参与情况

项目网上公示,建设单位和评价单位均未接收到有关项目的群众反馈意见。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建设单位承诺:建设单位落实环保措施承诺链接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3051218  

  地址:石狮市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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