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信息公开(公示)(石狮市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石狮市永宁外线(梅宁路至西岑段)道路工程A段)
时间:2023-05-25 16:40 浏览量: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525日-2023531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5-83051218

通讯地址:石狮市濠江路1398号石狮市行政服务中心4楼投资与建设工程区J02窗口

 编:362700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审批文号:泉狮环评〔20231

石狮市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由福州市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石狮市永宁外线(梅宁路至西岑段)道路工程A段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根据报告书结论和技术审查会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书编制较规范,评价内容比较全面,主要环境问题基本阐明,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基本可行,评价结论可信,可作为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的依据。在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最大限度减少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对环境影响的前提下,同意你公司建设项目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二、项目位于石狮市永宁镇,包含2段道路:永宁外线(梅宁路至西岑段)道路工程A段:道路全长593.847米,道路等级为二级公路,道路红线宽度为29.5米(双向四车道),设计时速为40 km/h;规划路:道路全长346.627米,道路等级为四级公路,道路红线宽度为16米(双向两车道),设计时速为20 km/h。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排水工程(包括雨水及污水)、电气工程(包括电力、照明工程)、交通工程(含交通安全设施及交通监控工程)等。根据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按照规定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项目施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施工场地设置临时化粪池,生活污水经收集后槽车运至污水处理厂处理;合理安排施工工序,避开雨季施工,以减少雨水冲刷泥土的流失量,地表径流含泥废水经沉淀后优先回用于抑尘,外排执行GB879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一级标准;采用围挡、场地喷淋等方法减少粉尘污染,工程材料、砂石、土方采用防尘布、防尘网覆盖;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设备,施工场界噪声严格执行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分类收集,不得随意倾倒、堆放或丢弃入海。

四、项目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在敏感目标路段设置声屏障或其他隔音降噪措施,确保沿线敏感区的声环境质量达到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中的有关规定;落实道路景观绿化规划,严控尾气不达标排放和超载车辆上路,确保沿线周围环境空气质量达到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应制订交通运输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格监控运载危险品的车辆通行,设置事故应急池,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五、项目施工必须严格控制在拟建项目的红线范围之内进行,严格控制临时占地范围,施工结束后应及时采取土地整治、绿化等措施。

六、项目在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和措施,加大环境管理力度,做好各项污染防治工作,项目建成后应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请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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