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意见信息公开(公示)《石狮市星港塑胶包装有限公司商标(纸吊牌)、服装辅料、水洗标、塑料袋、吊粒生产项目》
时间:2024-03-13 18:11 浏览量: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依法对《石狮市星港塑胶包装有限公司商标(纸吊牌)、服装辅料、水洗标、塑料袋、吊粒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意见进行信息公开。

公开时间:2024313319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石狮市星港塑胶包装有限公司商标(纸吊牌)、服装辅料、水洗标、塑料袋、吊粒生产项

二、建设地点:石狮市宝盖科技园锦源路128

三、建设单位:石狮市星港塑胶包装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厦门市卓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石狮市星港塑胶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港公司”)位于石狮市宝盖科技园锦源路128号,现由于市场需求以及公司内部调整,星港公司对部分生产工艺进行优化调整,取消了五金模具、服饰五金配件(纽扣)、纸袋生产,新增水洗标、吊粒生产,预计改扩建后生产规模为年产商标(纸吊牌)1.39亿块、服装辅料9000万个、水洗标100卷、塑料袋2500万个、吊粒1.39亿个。项目已于20231117日通过石狮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备案,编号:闽工信外备[2023]C070016号。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影响: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达到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B等级限值和石狮市中心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纳入石狮市中心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对纳污水体影响不大。

2、大气环境影响:项目商标(纸吊牌)生产过程中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净化处理后,通过一根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水洗标、塑料袋、吊粒生产过程中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以及塑料袋和吊粒生产过程中的臭气浓度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2)净化处理后,通过一根2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项目使用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属于HJ1066-201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印刷工业》、HJ1122-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中的可行技术,可做到达标排放。

根据污染源源强核算结果分析,项目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计)排放符合DB35/17842018《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1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4标准中最严格标准;臭气浓度排放符合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

综上分析,本项目采取的废气污染治理措施可行,废气经处理达标后排放对周边环境空气及环境保护目标影响不大。

3、噪声环境影响:项目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降噪等措施后,确保厂界噪声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厂界噪声达标后,对厂区周围声环境影响不大。

4、固体废物:项目一般固废经集中收集后由相关厂家回收利用;固废暂存参照GB18599-202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进行贮存场所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项目危险废物经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建设符合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标准要求。在场区内拟设置垃圾筒收集生活垃圾,并由环卫部门负责定期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情况

项目网上公示,建设单位和评价单位均未接收到有关项目的群众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建设单位承诺:建设单位落实环保措施承诺链接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3051218  

  地址:石狮市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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