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时间:2025年7月28日—8月1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石狮市永宁镇2024年度“三区两线”外(大青山)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
二、建设地点: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永宁镇
三、建设单位:石狮市自然资源局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泉州众创阳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选址于石狮市永宁镇,项目对14个废弃矿山进行生态修复,并将废弃矿山范围周边已损毁范围纳入修复计划,项目对14个废弃矿山进行分区划定,划分成6个修复区,修复区总面积为295367.05m2,计443.05亩。根据各修复区的实际情况,项目采用场地清理、修筑挡土墙、回填种植土,布置截排水沟,设立警示标志,种植乔、灌、藤、播撒草籽等方式对废弃矿山进行治理工作。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生态环境
施工期对陆生生态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工程占地及施工活动,不涉及水生生态。项目拟通过采取砌筑挡土墙、回填种植土等工程措施以及植树种藤种草复绿将有效减少治理区的水土流失情况。同时,植物措施将对治理区进行植被绿化修复,恢复治理区的生物多样性。
(2)水环境
项目拟在施工场地内设置沉淀池,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不外排。施工期不设置施工营地,施工人员租住在附近村庄或是附近村庄居民,施工期产生的少量生活污水依托当地现有的污水处理系统处理,不单独外排。
(3)大气环境
施工期间项目污染源主要为施工扬尘、施工机械及运输车辆排放的烟气等,施工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其进行处置,使大气污染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避免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项目运营期间无废气产生及排放。
(4)声环境
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应采取切实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使噪声控制在《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中规定的相应限值内,禁止午间和夜间从事施工作业,项目运营期无运行机械设备,无噪声排放。
(5)固体废物
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分类收集、处置,严禁随意外排或堆放;施工期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项目运营期间无固体废物产生。
七、公众参与情况
项目网上公示,建设单位和评价单位均未接收到有关项目的群众反馈意见。
八、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九、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83051217
地址:石狮市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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