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意见信息公开(公示)(福建省彩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加弹涤纶丝4700吨、加弹锦纶丝700吨项目)
时间:2025-09-11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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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依法对(福建省彩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加弹涤纶丝4700吨、加弹锦纶丝7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意见进行信息公开。
公开时间:2025年9月12日—9月18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福建省彩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加弹涤纶丝4700吨、加弹锦纶丝700吨项目
二、建设地点: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锦尚镇石锦大道865号
三、建设单位:福建省彩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泉州市新绿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租赁闲置厂房、办公及宿舍,总租赁建筑面积8360m2(包括生产厂房4390m2、辅助用房450m2、宿舍1660m2、办公仓库用房1860m2),购置安装加弹机、空包机、空压机等生产设备及相关环保设施,生产规模为年产加弹涤纶丝4700吨、加弹锦纶丝700吨。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
运营期,项目设备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石狮市锦尚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项目废水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2、大气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
运营期,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良好,具有一定的大气环境容量。项目通过对有机废气产生区域采取单独密闭隔间措施,并安装有效的废气收集、净化设施后,可有效削减废气污染物排放量。项目废气经配套的净化设施处理后可实现有组织达标排放,因此,项目周围环境及保护目标受到本项目的废气排放影响较小。
3、声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
运营期:①设备应尽量选购低噪声设备;②减振:设备安装减振垫;③隔声:作业时注意关闭好车间门窗;④加强设备维护,保持良好运行状态。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4类标准,项目西南侧声环境保护目标(港前村)预测点噪声预测值可达《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限值。项目运营对周围及周边声保护目标的声环境影响较小,从环保角度来说,项目噪声污染处理措施可行。
4、固体废物及保护措施:
运营期:项目废丝、次品经分类收集后置于一般固废间,外售相关厂家资源回收利用;项目废油剂、废润滑油及润滑油空桶按相关规定进行收集、暂存、管理,并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定期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加弹油剂空桶收集后暂存于危废贮存库,由原料生产厂家回收重新利用。
七、公众参与情况
项目网上公示,建设单位和评价单位均未接收到有关项目的群众反馈意见。
八、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九、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83051217
地址:石狮市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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