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意见信息公开(公示)(泉州旺众鞋材有限公司年产橡胶鞋底100万双项目)
时间:2025-10-09 16:45
浏览量: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泉州旺众鞋材有限公司年产橡胶鞋底100万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意见进行信息公开。
公开时间:2025年10月10日—10月15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旺众鞋材有限公司年产橡胶鞋底100万双项目
二、建设地点: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伟业路76号厂房A幢东南侧(石狮市宝盖鞋城工业区)
三、建设单位:泉州旺众鞋材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泉州市新绿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无基建,租赁现有厂房,添加购置密炼机、开炼机、过水机、硫化线、修边机等机械设备,项目所购置设备和所采用的工艺不属于产业指导目录淘汰类和限制类。主要建筑物面积:0平方米,年产橡胶鞋底100万双。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
运营期,项目外排废水为职工生活污水,依托化粪池处理,生活污水排放口为出租方原已建成的。生活污水经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纳入石狮市中心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不涉及生产废水,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2、大气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
运营期,项目将产生有机废气的区域做单独密闭隔间措施,在密炼、开炼、轮机打料、硫化工序上方设置集气装置进行有机废气有效收集,配料粉尘经收集后引至袋式除尘器(TA001)处理后,由1根20m高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投料粉尘、密炼粉尘先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再与密炼有机废气一同引至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最后由1根20m高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开炼、轮机打料废气、硫化废气经收集后引至活性炭吸附设施(TA003)处理后,由1根20m高排气筒(DA003)高空排放;打粗粉尘经收集后引至袋式除尘器(TA004)处理后,由1根20m高排气筒(DA004)高空排放;调漆、描漆、烘干废气经收集后引至活性炭吸附设施(TA005)处理后,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DA005)高空排放。项目年工作时间为7200h。项目废气可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空气影响较小,不影响环境空气达功能区标准。
3、声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
运营期:①设备应尽量选购低噪声设备;②减振:设备安装减振垫;③隔声:作业时注意关闭好车间门窗;④加强设备维护,保持良好运行状态。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项目运营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从环保角度来说,项目噪声污染处理措施可行。
4、固体废物及保护措施:
运营期:①废活性炭、废耐磨油、耐磨油空桶、原料空桶、废描线笔、有毒原料废包装袋暂存于危废暂存库,并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②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③边角料、尘渣、废包装材料、橡胶碎屑经收集后均存放于一般固废暂存间,集中收集后外售给相关厂家重新利用。对厂区一般固废、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情况进行登记,并对其产生、收集、贮存和处置情况进行台账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七、公众参与情况
项目网上公示,建设单位和评价单位均未接收到有关项目的群众反馈意见。
八、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九、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83051217
地址:石狮市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700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网站标识码:3505810001闽公网安备:35058102000001号闽ICP备1200810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5-88710876举报邮箱:sssdzzw@163.com
版权所有:© 石狮市人民政府
主办: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