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洪金行、福建格威桂建材有限公司、蔡扶征、石狮市满兆非金属废料加工厂、福建冠兴皮革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04 08:16 浏览量: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

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洪金行

3590021975******54

闽泉环罚〔202257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2722日,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洪金行位于石狮市蚶江镇青莲村的砂石加工项目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121日在现址开工建设砂石加工项目,20223月下旬建成并投入生产。该项目至今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罚款

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零叁佰陆拾肆元

13.0364

2022.12.26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福建格威桂建材有限公司

91350581MA34C32H13

闽泉环罚〔202257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2817日,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10月在现址开工建设砂石加工项目,202111月建成并投入生产。该项目至今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罚款

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玖仟肆佰陆拾肆元

22.9464

2022.12.26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蔡扶征

3505811983******52

闽泉环罚〔202257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2817日,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10月在现址开工建设砂石加工项目,202111月建成并投入生产。该项目至今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蔡扶征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有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罚款

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壹佰肆拾叁元

5.2143

2022.12.26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石狮市满兆非金属废料加工厂

92350581MABW4AKF5Y

闽泉环罚〔202257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2022927日,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其碎石、机制砂生产项目原料及成品砂堆场露天堆放,大部分未苫盖,产生扬尘。石狮市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按规范对该项目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情况开展监测。2022929日监测结果显示,该项目颗粒物厂界外浓度最大值为2.77mg/m3,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2697-1996)中表2排放限值(1mg/m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罚款

罚款人民币伍万肆仟壹佰伍拾捌元

5.4158

2022.12.26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福建冠兴皮革有限公司

913505817573605775

闽泉环罚〔202257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2022112日,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阅当事人废水总排口20221028日至111日在线监测日均值数据,及112日人工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总氮浓度均超过《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6-2013)浓度限值。当事人废水经自行处理后通过埋设的重力流排污管道最终排放至石狮东部海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罚款

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

2.4000

2022.12.26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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