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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信息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 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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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石狮市尚升净水材料经营部 |
92350581MA32K11K6E |
闽泉环罚〔2023〕24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
2023年5月12日,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其生活污水及办公区门口空地地面雨水汇集后由PVC管汇入厂区外北侧人行道检查井内后再排入厂区门口生活污水排放口,最后排入石祥路市政污水管网。经采样监测,当事人厂区门口生活污水排放口、人行道检查井内污水pH值分别为2.9和2.6,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6≤pH≤9),属于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万陆仟肆佰柒拾玖元。 |
5.6479 |
2023.8.18 |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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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福建省正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91350582MA2Y95UH4W |
闽泉环罚〔2023〕260号 |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
2023年7月11日,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受石狮某公司委托,对其开展自行监测中伪造监测数据,出具了2023年1-6月份的检测报告。许东鹏、黄鸿波、施嘉锡、洪兴源是直接责任人员。 |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
1.没收违法所得叁万元; 2.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壹佰捌拾捌元; 3.三年内禁止当事人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 |
5.2188 |
2023.8.18 |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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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东鹏 |
3505821995******39 |
限制从业 |
伪造监测数据的直接责任人员许东鹏、黄鸿波、施嘉 锡、洪兴源三年内 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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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鸿波 |
350582199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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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嘉锡 |
350582199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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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兴源 |
350582199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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