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协众、宏兴、尚升、亿利、清源、大帝、善意、正基)
时间:2023-08-25 08:41 浏览量: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

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1

石狮协众建材有限公司

91350581MA337HCR7J

闽泉环罚〔20232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202367日,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其鄂破机、圆锥机、制砂机、滚筒筛等生产设备正在运行,石狮市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按规范对当事人开展厂界噪声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当事人厂界噪声(昼间)点位164dB(A),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昼间≤60dB(A))。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罚款

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陆佰贰拾伍元。

2.5625

2023.8.17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

石狮市宏兴发泡鞋材有限公司

913505817052264055

闽泉环罚〔2023248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当事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05114日经原石狮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后建设投产,主要从事鞋底、鞋衬、EVA片材生产。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714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正在生产,生产车间内的密炼机配套了布袋除尘器未配套挥发性有机废气净化设施,开炼机、硫化油压机、粉碎机等机台均未配套废气净化设施。法定代表人王明响系主要负责人。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罚款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捌仟叁佰叁拾叁元。

12.8333

2023.8.17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王明响

3590021971******18

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柒佰伍拾元

5.3750

3

石狮市尚升净水材料经营部

92350581MA32K11K6E

闽泉环罚〔202324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2023512日,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其生活污水及办公区门口空地地面雨水汇集后由PVC管汇入厂区外北侧人行道检查井内后再排入厂区门口生活污水排放口,最后排入石祥路市政污水管网。经采样监测,当事人厂区门口生活污水排放口、人行道检查井内污水pH值分别为2.92.6,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6pH9),属于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罚款

罚款人民币伍万陆仟肆佰柒拾玖元。

5.6479

2023.8.18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4

泉州市亿利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91350581MA321A162D

闽泉环罚〔2023250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

2023717日,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于20235月下旬新建成2个天然气熔化炉(锌合金)并正式投入生产,该天然气熔化炉未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未办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黄敏系当事人违法项目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罚款

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捌仟肆佰陆拾柒元。

13.8467

2023.8.18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黄敏

3624241987******00

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柒佰伍拾元。

5.3750

5

福建清源科技有限公司

913505817463891714

闽泉环罚〔20232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2023716日,生态环境部检查组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的1号、2号、3号定型机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未开启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罚款

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伍佰元。

2.4500

2023.8.18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6

福建大帝实业有限公司

91350581611554352R

闽泉环罚〔20232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2023731日,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3条合成革湿法工艺生产线正在生产,配套的喷淋塔未运行,引风机未开启,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经3个应急排放口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罚款

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伍佰元。

2.4500

2023.8.18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7

石狮市善意五金制造有限公司

91350581MA2XTEDJ55

闽泉环罚〔20232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2023727日,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调阅生态环境部自动监控平台,发现当事人自动监测设备上颗粒物折算浓度于202363020时出现超标异常情况。经执法人员核查,现场没有相关巡查维护记录,当事人自动监测设备的运维人员未到现场核实问题,自行在平台上标记为现场端内部通讯故障,并附加说明数据传输故障,属于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

罚款

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伍佰元。

2.4500

2023.8.18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8

泉州市亿利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91350581MA321A162D

闽泉环罚〔20232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2023727日,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调查发现当事人202339日因布袋破损导致在线监测系统数据超标,有关情况于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报备,但报备类型选择错误,并关联了超标的烟尘数据,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

罚款

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捌佰伍拾柒元。

2.3857

2023.8.18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9

福建清源科技有限公司

913505817463891714

闽泉环罚〔202325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202388日,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发现当事人水煤浆锅炉的废气自动监控设施于2023630-71日和717-18日期间发生故障后未报告,未采取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

罚款

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捌佰伍拾柒元。

2.3857

2023.8.18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10

福建省正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91350582MA2Y95UH4W

闽泉环罚〔2023260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2023711日,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受石狮某公司委托,对其开展自行监测中伪造监测数据,出具了20231-6月份的检测报告。许东鹏、黄鸿波、施嘉锡、洪兴源是直接责任人员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1.没收违法所得叁万元;

2.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壹佰捌拾捌元;

3.三年内禁止当事人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

5.2188

2023.8.18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许东鹏

3505821995******39

限制从业

伪造监测数据的直接责任人员许东鹏、黄鸿波、施嘉

锡、洪兴源三年内

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

0

黄鸿波

3505821994******18

施嘉锡

3505821995******17

洪兴源

350582199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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