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福建泉州中联净海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泉州市视彩反光材料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17 16:14
浏览量: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 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福建泉州中联净海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
91350581MA3374E38C |
闽泉环罚〔2023〕43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
2023年9月13日,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主要从事再生塑料颗粒制造,再生塑料颗粒项目熔化造粒工序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挥发性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检查发现该项目挤出造粒机和废气收集处置设施在运行期间,车间内废气收集管道存在破损,有部分废气从管道破损处排出;喷淋塔及活性炭吸附设施使用不当。当事人再生塑料颗粒项目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壹佰肆拾叁元 |
2.5143 |
2023.11.14 |
泉州市生态环境 局 |
泉州市视彩反光材料有限公司 |
91350581MA337JKP7F |
闽泉环罚〔2023〕43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
2023年9月18日,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其位于鸿山镇信德隆国际标准厂房8号车间的项目主要从事反光材料生产,该项目的搅拌、涂布、热压复合过程中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现场检查时,该项目生产车间未密闭,生产车间内有一台涂布复合机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未在运行;搅拌废气未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伍佰元 |
2.4500 |
2023.11.15 |
泉州市生态环境 局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主办: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