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2022年5月(执法机关)行政执法公示(第七批)
时间:2022-06-02 15:53 浏览量:

  序号

  立案

  时间

  案由

  执法类别

  执法法律

  依据

  执法法律

  条件

  执法决

  定日期

办理程序

 办理

  结果

  1

  2022.2.17

  泉州泰和医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案

  医疗卫生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2.5.11

  一般程序

  未履行

  2

  2022.2.17

  高晓云伪造病历资料案

  医疗卫生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

  2022.5.11

  一般程序

  未履行

  3

  2022.2.14

  石狮振狮医院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案

  医疗卫生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2022.5.12

  一般程序

  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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