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2023年2月(执法机关)行政执法公示(第二批)
【行政处罚】2023年2月(执法机关)行政执法公示(第二批)
时间:2023-02-10 17:14 浏览量:
 

  序号

  立案

  时间

  案由

  执法类别

  执法法律

  依据

  执法法律

  条件

  执法决

  定日期

  办理程序

  办理

  结果

  1

  2022.11.30

  石狮市越美堂妆园美容店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美容场所经营活动及安排一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2023.2.10

  一般程序

  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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