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2023年3月(执法机关)行政执法公示(第六批)
【行政处罚】2023年3月(执法机关)行政执法公示(第六批)
时间:2023-03-17 15:23 浏览量:
                            

  序号

  立案

  时间

  案由

  执法类别

  执法法律

  依据

  执法法律

  条件

  执法决

  定日期

  办理程序

  办理

  结果

  1

  2023.2.8

  泉州市泰和医院有限公司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案

  医疗卫生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2023.3.16

  一般程序

  已履行

  2

  2023.2.8

  泉州市泰和医院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案

  医疗卫生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七)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

  2023.3.16

  一般程序

  已履行

  3

  2023.2.10

  泉州市澳奇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违法使用原料生产消毒产品案

  消毒产品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3.13

  一般程序

  已履行

  4

  2023.2.22

  泉州宝善药业有限公司违法使用原料生产消毒产品案

  消毒产品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3.14

  一般程序

  未履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