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立案 时间 |
案由 |
执法类别 |
执法法律 依据 |
执法法律 条件 |
执法决 定日期 |
办理程序 |
办理 结果 |
1 |
2023.2.10 |
石狮市医院未让患者签署取环手术知情同意书及未按照规定填写门诊病历资料案 |
医疗卫生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
2023.5.8 |
一般程序 |
未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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