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立案 时间 |
案由 |
执法类别 |
执法法律 依据 |
执法法律 条件 |
执法决 定日期 |
办理程序 |
办理 结果 |
1 |
2023.2.23 |
石狮市翔锋美容店安排四名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及首次被发现未按照规定对室内空气质量与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案 |
公共场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
2023.5.22 |
一般程序 |
已履行 |
2 |
2023.3.16 |
石狮市有束美容店安排一名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公共场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2023.5.23 |
一般程序 |
未履行 |
3 |
2022.3.27 |
石狮市极致美容店安排一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公共场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2023.5.25 |
一般程序 |
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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