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立案 时间 |
案由 |
执法类别 |
执法法律 依据 |
执法法律 条件 |
执法决 定日期 |
办理程序 |
办理 结果 |
1 |
2023-11-30 |
石狮市湖滨街道章俊华美发店安排一名未取得有效健康检查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公共场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2024-2-26 |
一般程序 |
已履行 |
2 |
2023-11-30 |
石狮市知颜美容店安排一名未取得有效健康检查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公共场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2024-2-26 |
一般程序 |
已履行 |
3 |
2023-12-7 |
泉州宝善药业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使用原料生产消毒产品案 |
消毒产品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的规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 |
2024-2-28 |
一般程序 |
未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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