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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立案 时间  | 
            
             案由  | 
            
             执法类别  | 
            
             执法法律 依据  | 
            
             执法法律 条件  | 
            
             执法决 定日期  | 
            
             办理程序  | 
            
             办理 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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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5.6.3  | 
            
             石狮市阿青美甲店安排四名未取得有效健康检查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公共场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2025.7.28  | 
            
             一般程序  | 
            
             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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