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立案 时间 |
案由 |
执法类别 |
执法法律 依据 |
执法法律 条件 |
执法决 定日期 |
办理程序 |
办理 结果 |
1 |
2022.8.15 |
石狮市阳光壹零零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至2022年8月15日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游泳场所及安排3名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公共场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2022.11.1 |
一般程序 |
未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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