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福建省民政厅 时间:2021-11-18 11:55 浏览量:

   特困人员生活困难、无依无靠、无人照料,是困难群众中最困难、最脆弱的群体。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确保特困人员认定准确,实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省民政厅近日制定印发了《福建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无劳动能力”认定条件 

    《办法》规定,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办法》规定无劳动能力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是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年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就学的未成年人; 

    三是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视力残疾人。 

  二、特困人员财产应当满足的基本认定标准 

    一是个人或家庭人均金融资产在当地年低保标准6倍(含)以内; 

    二是拥有1套产权住房且面积未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或拥有1套小产权住房且面积未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3倍;申请特困之前1年内或享受特困期间未购买商品房、兴建小产权房; 

    三是未拥有机动车辆(不含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 

    四是无故意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并足以影响特困人员身份认定的行为。 

    具体财产认定标准可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并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 

  三、“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 

    《办法》规定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是特困人员; 

    二是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是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是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生活自理能力评估需要满足六项指标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等6项指标综合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1-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或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及以上的,原则上认定为部分丧失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五、六种情形应终止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一是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二是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三是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四是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五是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六是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六、审核确认过程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受理之日,即将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相关数据录入省级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并发起信息核对。审核确认机关收到报送材料后,应当全面审核申请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和初审意见,结合信息核对报告,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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