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民函〔2019〕121号
泉州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文旅局、统计局、医保局、税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关工委、市妇儿工委办: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推动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44号)、《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53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通知》 (泉政办〔2017〕34号)、《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17〕113号)文件落实,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密切部门间协作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建立泉州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函》精神,决定建立泉州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市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研究制定我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政策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组织协调和指导我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推动部门沟通与协作,明确职责任务分工,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完善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救助保护机制;督促检查我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工作落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文旅局、统计局、医保局、税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关工委、市妇儿工委办等25个单位和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召集人,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和市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设信息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经办同志担任。联席会议成员、联络员及信息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办公室直接调整并公布。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主持。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每年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部门。
四、工作要求
市民政局要牵头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有关问题,及时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有关工作情况、领导重要讲话、相关重要文件、典型经验、调研报告、意见建议和年度工作总结等信息资料。各成员单位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加强力量与资源统筹,信息沟通、工作协调和优势互补,形成各司其职、分工协作、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良好工作格局。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进展情况。
附件:1.泉州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2.泉州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
联席会议办公室
联系人:市民政局儿童慈善科肖梅香 联系电话:22500608
邮箱地址:qzmzetfl@163.com 传真电话:22500618
泉州市民政局
2019年12月18日
附件1
泉州市农村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肖汉辉 副市长
召 集 人:张文卫 市政府办公室副秘书长
杜朴生 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刘红生 市委政法委委务会议成员
蔡永记 市委网信办副主任
傅天富 市人大社会委副主任委员
贺张翡 市中级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团负责人
林明宇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黄东升 市发改委四级调研员
陈军宣 市教育局副局长
柳新群 市公安局副局长
蔡永升 市民政局副局长
郭惠昆 市司法局副局长
王庆福 市财政局副局长
陈学东 市人社局副局长
庄绍宁 市住建局副局长
万文伟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吴宗桥 市卫健委副主任
林育毅 市文广局副局长
纪华宗 市统计局副局长
陈 颖 市医保局副局长
黄松青 市税务局副局长
陈宝芳 市总工会副主席
徐 悦 团市委副书记
黄宝玲 市妇儿工委办主任、妇联副主席
郭灿辉 市残联副理事长
郭萍萍 市关工委副主任
附件2
泉州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切实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特制定本职责分工。
一、市委政法委
督促指导市县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考核重要内容。在年度考核中,按照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对认真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市、区)、乡镇(街道)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县(市、区)、乡镇(街道)严格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二、市委网信办
指导我市重点新闻网站、主要商业网站通过微博、微信、客户端开展形式多样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专项宣传活动,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客观审慎报道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事件,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依法清理网上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有害信息,营造绿色网络生态。引导网络公益平台、相关网络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三、市人大社会建设委
监督检查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制、强化家庭监护监督干预政策、明确部门职责定位、构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协作机制落实情况以及对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法律保障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
指导全市两级法院及时受理并依法办理涉及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权益保护的案件,特别是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依法为处于无人监护或者受到监护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指定监护人,努力让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司法权益保障工作,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权益的犯罪,依法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积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建言献策,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司法保障。
五、市人民检察院
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权益的犯罪,依法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加大对逮捕、起诉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对检察环节涉罪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进行教育、感化、挽救,运用有针对性的专业方式保护被害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积极参与关爱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综合治理工作。依法严肃办理相关领域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强化对公安、法院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法律监督。结合案件办理积极提出意见建议,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司法保障。
六、市发改委
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配合相关部门将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儿童服务场所和农村寄宿制学校等建设纳入相关专项规划,加大设施建设力度,完善场所设施条件,满足农村留守儿童临时监护照料、困境儿童保障和入学需求。
七、市教育局
指导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立失学辍学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强制报告制度,开展控辍保学工作,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加强教育关爱,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指导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建立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保障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免费接受公办义务教育和公办高中阶段教育。指导各县(市、区)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调整优化寄宿制学校布局,优先满足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寄宿需求。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相对集中的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能力。指导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督促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落实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落实和完善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其父母务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八、市公安局
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做好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及时受理强制报告主体报告的处于无人监护或遭受侵害等留守、困境未成年人信息,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带离护送、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批评教育、立案侦查等工作,及时向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应急处置情况,配合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安全处境、监护情况等调查评估工作。督促指导县级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失职父母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犯罪,及时表扬和奖励主动报告信息的群众和社会组织。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协助民政部门做好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儿童寻亲工作,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做好该类儿童户籍登记工作。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在城镇落户,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条件。
九、市民政局
统筹推进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推动县级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相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指导县级民政部门切实承担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牵头责任,切实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摸底排查工作,健全信息报送机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翔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台账。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纳入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指导各县(市、区)救助管理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发挥兜底作用,及时接收安置公安机关护送的弃婴、家庭监护缺失、受监护侵害等困境儿童和暂时无人监护的农村留守儿童。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供关爱服务。
十、市司法局
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等制度,通过以案释法、社区普法、针对重点对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等专业服务。配合做好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的修订工作,构建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协作机制。
十一、市财政局
指导全市各级财政部门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支持乡村小规模学术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支持民政等有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供专业服务。指导县级财政部门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配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和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十二、市人社局
指导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动落实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系列政策措施,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有针对性地为有就业创业意愿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家庭劳动力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培训信息。按有关规定对帮助为农民工子女随迁、入学等创造使得条件的用工单位进行表扬和奖励。
十三、市住建局
督促指导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民工及困境儿童家庭纳入保障范围。
十四、市农业农村局
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三农”工作重要内容予以安排部署,倾斜支持建档立卡农村贫困留守儿童及其家庭脱贫攻坚。推动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程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广泛开展各类实用技术培训、咨询、示范和推广服务。
十五、市卫健委
指导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及时接收救治遭受侵害或意外伤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伤情鉴定、身心健康状况评估等工作。指导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为外出务工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和计划生育服务。指导医疗机构做好白血病、恶性肿瘤等重病儿童医疗救治和残疾儿童医疗康复工作,规范诊疗规程,合理控制用药,提高救治康复水平。指导推动市内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下乡活动,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及其监护人掌握急救等基本卫生常识。
十六、市税务局
指导各县(市、区)税务部门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落实减税降费相关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十七、市文旅局
指导全市各地广电部门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指导广播电视媒体客观审慎报道农村留守儿童事件,广泛宣传报道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先进典型,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
十八、市统计局
按照国家和省统计局的统一部署,指导县级统计部门将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纳入人口普查、抽样调查等有关调查范围,调查、了解其基本状况。
十九、市医保局
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救助对象信息,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实施医疗救助,分类落实资助参保政策。重点加大对生活困难家庭的重病、重残儿童救助力度。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有效衔接,实施综合保障,递次减轻费用负担。
二十、市妇儿工委办
协调推动各县(市、区)政府将农村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儿童发展规划。依托妇儿工委工作机制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妇儿工委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和部门经验及时予以宣传和推广。
二十一、市总工会
通过开展送温暖、金秋助学、农民工平安返乡和女职工关爱行动等品牌活动,加强对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女性农民工的困难帮扶和人文关怀,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加强亲情关爱。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帮助。
二十二、团市委
指导各县(市、区)团组织广泛动员广大团员青年、少先队员、青年志愿者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困境儿童互助活动,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家庭的教育指导和培训帮扶。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以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为主题的志愿服务行动。
二十三、市妇联
指导各县(市、区)妇联组织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将倡导家庭文明、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纳入家庭教育工作内容,引导家长特别是新生代父母依法履责;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二十四、市残联
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和困境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为农村留守和困境中的残疾儿童的康复训练、基本型辅助器适配、人工耳蜗植入等提供救助,开展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家庭康复训练指导、心理疏导、康复咨询等服务,满足残疾儿童不同的康复需求。
二十五、市关工委
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同志,利用青少年社会教育活动中心、“四点钟课堂”等基层活动阵地,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互助活动,协同做好农村儿童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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