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消费提示及警示】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关于规范油炸面制品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的告诫函
时间:2023-08-04 09:34 浏览量:

全市食品生产经营者:

  为规范油炸面制品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促进相关产业、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范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保证油炸面制品铝的残留量≤100mg/kg(干样品,以Al计)。 

  二、严格食品安全自查 

  认真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加大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含铝添加剂使用情况的检查力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三、严格原辅料采购管理 

  严格对原料供应商进行审核;认真落实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确保购进的食品原料、含铝食品添加剂和含铝食品相关产品等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购买来源明、标识清晰的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可靠可控,确保各类票据齐全合法。 

  四、严格食品加工制作管理 

  生产企业(含小作坊)及餐饮加工企业,按照规范进行食品贮存、加工制作等活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食品变质和交叉污染。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不添加非食用物质。食品销售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等食品安全制度,不采购、销售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标签标识不规范、“三无”等油炸面制品。 

  五、对有关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惩处 

  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依法实施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自本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各相关生产经营者要认真对照提醒告诫要求,及时开展自查整改。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对社会反映强烈、群众关注度高、被反复投诉举报的生产经营者将列为重点巡查检查对象,情节严重的将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重处罚,并给予公开曝光,投诉举报电话:12315 


 

  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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