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规定(试行)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0-04-03 20:10 浏览量:

  局机关科室、直属单位,开发区分局: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规定(试行)》《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试行)》《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试行)》已于325日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43     

  (此件予以主动公开)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和《泉州市行政执法公示规定》等规定,结合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市市场监管局”)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的公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与政府信息公开、信用信息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统筹推进。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将与行政执法相关的信息主动向行政相对人或者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依申请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各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门户网站为主要载体,以办公场所、微信公众号、报刊等为补充,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准确、及时公示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公示的平台包括: 

  (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用于公示企业行政处罚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等; 

  (二)门户网站:用于公示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部分行政许可信息等应当事前公示的信息以及行政裁决文书、行政强制文书等; 

  (三)办公场所、微信公众号、报刊等:用于公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政府门户网站以外需要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相关信息; 

  (四)其他平台:上级机关要求在特定平台上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的,依照规定予以公示。 

  第六条  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事前主动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主体信息包括名称、执法性质、法定代表人、管辖范围、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包括持证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执法证件编号等内容。 

  (二)执法依据。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权责清单、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三)执法程序。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服务指南,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四)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 

  (五)其他依照规定应当事前公示的内容。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要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八条  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服务窗口要按照中心的要求公示服务指南、执法程序等有关信息。 

  第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或结果信息,应当全面、准确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 

  (三)公示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 

  (四)公示后可能影响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案件涉嫌犯罪需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或者正在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中的; 

  (六)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对不予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或结果信息,各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将不予公开的书面意见及理由报送局政策法规科备案。政策法规科应将相关材料及时报送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条  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市市场监管局于每年115日前汇总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和有关数据,131日前向社会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第十一条  各行政执法承办机构为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责任单位,负责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二条  各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上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全文公开。 

  行政检查结束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行政检查的结果当场告知被检查人;需要等待检验、检测、检疫结果的,应当在收到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被检查人。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领域的行政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要求予以更正的,原实施公示的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第十四条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原实施公示的执法承办机构应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第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等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促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和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和《泉州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等规定,结合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市市场监管局”)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的全过程记录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充分利用执法文书、音视频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等手段,通过文字记录、同步音像记录等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文字记录应体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符合行政执法程序相关规定,文字记录内容应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文书格式的要求。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服务窗口也可按照中心要求的格式记录。 

  第五条  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为从收件到办结的全过程应有相应行政许可文书、申请材料和审查、审批材料等文字记录,并形成行政许可案卷档案。 

  第六条  行政处罚行为从案件来源登记到形成结案报告的全过程均应有相应行政执法文书、证据材料和内部审查、审批材料等文字记录,并形成行政处罚案卷档案。 

  第七条 对查封、扣押和强制拆除等可能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准确记录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行为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二)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等现场人员;   (三)行政执法现场环境及行政执法情况;   (四)涉案场所、设施、设备和财物等;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对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程序,应当逐步实现全过程录音录像。 

  

  

  

  

  

  

  现场执法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或损坏、天气情况恶劣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机构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八条  实施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全过程文字记录通过制作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等方式进行。 

  行政强制措施的全过程文字记录归入行政处罚案卷等档案。 

  第九条  行政检查的全过程文字记录通过制作或留存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抽样取证记录、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等方式进行。 

  行政检查的全过程文字记录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归档保存。 

  第十条  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以外的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行为,从受理到作出处理决定的全过程均应有相应行政执法文书、证据材料和内部审查、审批材料等文字记录,并形成案卷档案。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活动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及时将音像记录移交储存,标明案号、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承办人姓名等信息,并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因交通不便等原因确实不能及时移交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移交储存。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音像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案件办结后的6个月。音像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刻制光盘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信息,与档案一并归档。光盘保存期限按照行政执法档案或文书档案保存期限执行。 

  第十三条  查阅、复制行政处罚案卷、行政许可等档案的,按照相关案卷管理、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未按照规定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局政策法规科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执法监督,规范重大执法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规定,结合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是指以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名义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可能会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三)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四)其他重大执法决定。 

  第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本规定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局政策法规科是市市场监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实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应当结合实际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初次从事案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市市场监管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法律顾问或者邀请公职律师参与法制审核工作。 

  第五条  执法承办机构提交法制审核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或者情况说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及证明对象; 

  (三)相关执法依据; 

  (四)经过听证会的提供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提供评估、鉴定报告;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局政策法规科收到送审材料后,由科室负责人指定承办人员负责审核工作;必要时,审核机构可邀请公职律师、法律顾问及相关专家参与审核工作。 

  法制审核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七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法是否超越权限,执法主体及执法人员是否适格;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四)行政裁量是否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七)依据上级规定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审核后,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一次性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对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三)对定性不准确、适用依据不当、程序不合法、处理不当、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四)对相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 

  (五)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对审核机构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和审核机构对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意见不一致的,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提请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或者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前依照相关规定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经法制审核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的合法性负责;审核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审核机构违反本规定,不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相关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参照本规定制定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建立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十三条  法制审核的书面意见材料,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为下列行政执法决定: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一)拟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数额合计3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案件; 

  (二)拟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案件; 

  (三)涉及重大安全问题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调查处理意见与审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五)拟给予减轻处罚的案件。 

  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 

  (三)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一)查封经营场所使行政相对人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 

  (二)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行政相对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 

  四、重大行政处理决定 

  以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骗取公司登记为由要求撤销行政许可而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五、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者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执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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