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检查制度
时间:2022-03-08 15:55 浏览量:

  一、监督检查依据 

  为加强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监督检查,强化安全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职责分工 

  食品药械监管股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药品监督检查检查;各市场监督所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药品医疗器械日常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 

  1.药品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处置的 

  原则,围绕安全风险防控开展。 

  2.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不得泄露监督检查相关情况、举报人信息及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3.药品监督检查包括: 

  (一)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二)检验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四)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有疑问的; 

  (五)涉嫌严重违反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 

  (六)企业有严重不守信记录的; 

  (七)日常监督检查及其他情形。 

  4.检查人员应当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现场状况等;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进行书面记录,并根据实际情况收集或者复印相关文件资料、拍摄相关设施设备及物料等实物和现场情况、采集实物以及询问有关人员等。询问记录应当包括询问对象姓名、工作岗位和谈话内容等,并经询问对象逐页签字或者按指纹。记录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客观真实反映现场检查情况。 

  5.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应按规定录入“共治系统”平台。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开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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