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省、市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草拟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建筑及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有关审批手续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就相关规定及配套附件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意见反馈期限为2021年3月26日至2021年4月26日,如有意见请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局审批窗口,窗口地址为石狮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J08号窗口,联系电话0595-83051230。
附: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建筑及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有关审批手续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及其附件。
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26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建筑及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有关审批手续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现将简化我市建筑及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有关审批手续办理,精简办理要件,优化审批流程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豁免简化办理措施
(一)豁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①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即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原要求30万)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原要求300平方米);②抢险救灾工程;③临时性房屋建筑;④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以上工程建设项目免于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减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理要件
取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中“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章的《现场具备施工条件证明书》”材料要件;
(三)简化装修或加固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要件
1.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修改外立面、建筑结构和变更使用功能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无需办理本次装修、加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以原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替代,在项目具备其它办理条件情况下,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及消防设计审查(特殊建设工程)等手续。
2.改变建筑总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修改外立面,改变使用功能或增设加(夹)层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需经资源规划部门批准,并取得该装修及加固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审查意见,在项目具备其它办理条件情况下,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和消防设计审查(特殊建设工程)等手续。
其中,建筑使用功能符合《既有建筑商业业态可调整互换清单》的建设装修工程(详见附件2),建设单位无需提供本次建设装修工程规划许可证,可以原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替代,在项目具备其它办理条件情况下,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及消防设计审查(特殊建设工程)等手续。
3.改变建筑结构但建筑总面积、高度、层数,外立面及使用功能等未改变的建筑装修、加固工程,建设单位可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书,无需提供本次建设装修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原建筑的工程规划许可证替代,在项目具备其它办理条件情况下,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及消防设计审查(特殊建设工程)等手续。
(四)简化市政改造工程施工许可证要件
1.市政改造工程项目未涉及新增用地的,如既有道路“白改黑”工程、地下管网建设工程等,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视同已办理项目用地批准手续。住建部门依据资源规划部门出具的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项目具备其它办理条件情况下,予以办理该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市政改造工程符合石狮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石狮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第一批)》的通知(狮自然资函〔2021〕32号)相应范围的,建设单位无需办理该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项目具备其它办理条件情况下,申请办理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调整优化施工图审查范围。对于规模较小、技术简单、质量安全风险较小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免予审查(需在数字化审查系统登记),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不再作为施工许可前置条件。具体范围如下:
①单体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檐口高度18米以下且无地下室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民用建筑(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除外);
②跨度小于6米、楼盖无动荷载的三层以下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多层厂房和仓库(甲、乙、丙类厂房或仓库除外);
③绿化工程、建筑智能化专项工程;
④城市支路(不含桥梁);
⑤工业工程中的工艺、构筑物(烟囱、水塔、地上贮水(油)池、地上贮仓等高耸结构除外);
⑥未涉及主体承重结构变动、使用功能变化以及未超过原设计荷载的立面改造工程;
⑦施工过程中的临时技术措施;
⑧抢险救灾的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⑨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详见附件3)
(六)推行告知承诺。对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设计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3)。
二、老旧小区改造工程
根据福建省工改办《关于简化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闽建审改〔2020〕8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老旧小区及老旧街(片、社)区改造行动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20〕49号)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既有建筑商业业态可调整互换清单》;
2.《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清单》
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
附件1
既有建筑商业业态可调整互换清单
一、关于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上既有建筑装修项目的用途范围
(一)产权证土地用途登记为商业服务业一级分类的,土地用途可包含以下二级类用地用途:批发零售用地(或零售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住宿餐饮用地(或餐饮用地、旅馆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娱乐用地、其他商服用地,不包含加油站、加气站、充换电站。
(二)产权证土地用途登记为零售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餐饮用地、娱乐用地、其他商服用地的建筑,其可调整互换的使用功能包括但不限于商铺、商场、百货、零售、超市、便利店、奶茶冷饮、茶馆、咖啡、小吃、轻食、批发市场、饭馆、餐厅、酒吧、KTV、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电子游艺厅、室内娱乐、健身房、教育培训机构、银行网点、宠物医院、公共设施营业网点、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私人诊所、网吧、影视城、洗车场、洗染店、照相馆、理发、美容、家政、保健养生、养老中心、月子中心、午托、幼托、日托服务、洗衣干洗、洗浴、足浴、废旧物资回收站、修理网点、物流营业网点等商服用途,但加油站、加气站、充换电站以及旅馆用地(包括宾馆、酒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等)除外。
(三)产权证土地用途登记为旅馆用地(包括宾馆、酒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等)的建筑,允许适当调整互换的范围包括配套餐饮、零售商铺、酒吧、KTV等酒店相关商业业态。
二、关于商务金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上的既有建筑改作酒店的装修项目
产权证土地用途登记为商务金融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既有建筑改作酒店项目,且已取得原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备案)合格意见书的酒店项目,在新报建装修项目时,允许可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和规划许可变更,资源规划部门不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或许可意见,经第三方鉴定检测机构进行房屋可靠性鉴定合格后,向住建部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三、其他
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及时会同市资源规划、住建部门确定并更新建筑功能可调整互换范围清单。
附件2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清单
建筑物性质 |
用途限定条件 |
位置 |
建筑规模和形式 |
|
办公 |
未设置化学或生物实验室 |
|
总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 |
仅限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 |
公共服务 设施(含变配电工程) |
不含幼儿园、学校、医院、养老院、影剧院、体育场馆,未设置化学或生物实验室 |
|||
小型普通仓库、厂房 |
不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危险品 |
跨度小于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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