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殡葬管理规定》修订说明
时间:2017-09-25 17:41 浏览量:

    2012年2月出台的《石狮市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失效。为确保我市殡葬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根据我市近几年来殡葬改革运行的实际,对《石狮市殡葬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订。现就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主要修改内容: 

  1石狮市从1997年开始推行殡葬改革至今已有20年,工作已相对稳定,因暂行规定时效性较短,为避免频繁发文,把《石狮市殡葬管理暂行规定》改为《石狮市殡葬管理规定》。同时,把殡葬主管部门由“市民政局”改为“市委社会工作部(市民政局)” 

  2在第九条中,删除“在本村(社区)举行的,遗体停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日。” 

  理由:因《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和《泉州市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对遗体在住处停放时间均规定为48小时,这规定在我市难以执行,现在我市执行的是狮委办〔2015〕77号文《中共石狮市委办公室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推动十大“文明新风”行动实施细案》的通知》,遗体在住处停放时间规定为5天以内,这一规定适合我市实际,并得到较好的执行。但如果写入《石狮市殡葬管理规定》中,违反上位法,根据市法制办的建议,不写进本规定,仍执行狮委办〔2015〕77号文。 

  3第十二条增加对因城市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改造涉及坟墓迁移的,一律迁入已批在用的骨灰存放设施或批准的公墓区内,禁止在公墓区外二次土葬;实行海葬、树葬的,给予发放一次性奖励” 。 

  理由:为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集约节约用地,20134月,市民政局、住建局、国土规划、执法局联合发出《关于严禁新改扩建村级公益性骨灰存放楼堂的通知》(狮民〔201315号),通知规定“市级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尚未建成之前,征地拆迁改造涉及坟墓迁移的,一律迁入现有已批在用村级公益性骨灰存放楼堂或石狮市永久墓园新建的骨灰存放设施。其中迁入石狮市永久墓园新建骨灰存放设施的,市财政补贴二次火化费用和5年骨灰寄存费用,并免费提供价值250元的普通骨灰盒;实行海葬、树葬的,以上相关补贴作为奖励一次性发放。 

  4增加第十五条实行在本市辖区内去世并在石狮市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的下列对象,减免其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 

  减免项目:在石狮市殡仪馆发生的遗体火化费(400)、遗体接运(二次接运)费(400)、五天以内冰棺租用费(400)、普通骨灰盒费(250)、装遗体塑料袋费(10)等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共计1460元)。 

  理由:20125月,市政府出台了《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减免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实施意见的通知》(狮政综〔201290号),在全市实行基本火化费减免,并对减免项目和对象进行详细规定;同时根据狮委办〔201577号文《中共石狮市委办公室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推动十大文明新风行动实施细案>的通知》,尸体停放时间严格限制在5天以内,相应增加2天冰棺租用费160元。 

  5在十六条对在非公墓区外埋葬遗体或骨灰的,按“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即:严禁私自土葬遗体或在非公墓区埋葬骨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的日常巡查,发现在非公墓区新建、改建、扩建坟墓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必要时可协调民政、国土、农办、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私自土葬的,由市委社会工作部(民政局)责令丧事承办人责令限期改正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市农办对违法占地、非法占用林地毁林等行为进行查处。 

  理由:参照《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秀山森林公园保护与管理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狮政办〔201680),把“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引入到殡葬管理工作上,及时严厉打击乱埋滥葬违法违规行为。 

  二、征求意见情况: 

  《石狮市殡葬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于81596日发至文明办、综治办、财政局、公安局、交建局、卫计局、城管局、国规局、市场监管局、侨台外事局、民族宗教局、环保局、经济局、农办及9个镇(街道)等单位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表23份,其中无修改意见16份,提出修改意见7份(详见附表),其中卫计局、公安局、财政局、城管局、灵秀镇、凤里街道办事处等提出的意见被采纳、或部分采纳、或作相应的修改,环保局提出的意见虽未被接受,但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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