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石狮市城乡困难群众及外来务工人员临时救助实施意见》的说明
时间:2016-10-13 16:48 浏览量:

  一、必要性和基本情况  

  2010年第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石狮市城乡困难群众及外来务工人员临时救助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运行5年多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应。2014年,国务院颁布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制定了《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也印发了《关于加快全面实施泉州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对临时救助提出了新的要求。鉴于以上情况,有必要对我市原来的《石狮市城乡困难群众及外来务工人员临时救助实施意见》进行修订完善。  

  二、制定依据  

  2014年国务院颁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4]4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闽政文[2015]80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面实施泉州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主要修改内容 

  (一)调整救助对象条件。外来务工人员实际居住满2年修改为取得石狮市居住证并在我市连续居住满一年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持居住证及登记暂住时限为准)。  

  (二)增加了救助范围。符合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石狮市救助管理站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三)提高临时救助标准。一次性救助金额最高限额8000元提高到10000元,最高限额15000元提高到20000元。  

  (四)受理方式中增加了主动发现及特殊情形的处理。  

  主动发现受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加强对本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的日常排查,核实并及时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救助管理机构或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要及时主动核查核对情况,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要及时受理启动临时救助程序。  

  特殊情形处理。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与所在地医疗机构、卫计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或民政部门取得联系,视具体情况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五)救助方式中增加了发放实物及提供转介服务。  

  发放实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急缓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实物发放物品的采购,除紧急情况外,必须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畅通各类救助渠道,实时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民政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或供养范围;对符合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民政、卫计、教育、房管、交建、人社等相关部门要为其提供相应的救助;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予以提供转介服务。  

  (六)健全和完善救助工作机制  

  1.将临时救助纳入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托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服务场所,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2.建立部门信息共享和核对机制。依托市社会救助协调小组,建立健全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快建设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民政与公安、房管、人社、卫生、教育等部门的信息共享。  

  3.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机制。鼓励工会、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以及慈善总会等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动员、引导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民政部门要牵头统筹协调,有序开展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要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相互补充。  

  (七)资金的测算  

  2015年全市临时救助共救助598人次,累计支出金额161.98万元。临时救助一次性最高救助金额及一个家庭全年累计最高限额标准提高后,市财政资金支出与往年基本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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