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品牌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2-02-28 08:04 浏览量:

  一、发展目标

  为深入实施质量与品牌发展战略,引导电子商务企业打造“品质”、创立“品牌”、提高“品味”,不断提高自主品牌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现就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创建品牌提出如下扶持措施: 

  二、主要措施 

  1.支持品牌建设。对年网络销售额超(含)3000万元的自有品牌电商企业,在品牌注册、包装设计、平台广告等推广费用投入给予10%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具有后备发展潜力的,授予“石狮原创品牌企业”称号,优先推荐入驻知名电商平台。 

  2.支持品牌收购。对收购国内外知名品牌(参照细则标准),且在石狮设立品牌营销总部的,按核定收购(以企业并购方式可视为收购品牌)金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支持品牌营销。对聘请正能量明星代言人、与知名IP联名开展宣传,按聘用明星代言人或IP联名授权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参加中国国际时装周或国际知名时尚展览平台走秀活动进行品牌营销的,给予参展、办秀活动费用一次性50万元补助(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为限)。 

  4.支持平台赋能。对重点电商平台直接或授权的第三方机构在石狮成立商学院,为石狮电商企业提供品牌策划、孵化、运营人才培训、资源对接等赋能服务,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30%补贴,最高不超50万元;支持重点电商平台与石狮联名举办新国潮设计大赛,视为石狮本地赋能情况给予50-200万奖励(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为限)。 

  5.支持品牌供应链。鼓励本地自主品牌企业入驻重点电商平台,年度销售额达到500万以上,并纳入限上商业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培育本地品质鞋服供应链工厂为品牌电商企业供货,年度新增销售额达到2000万以上,并纳入规上工业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补贴。 

  6.支持品牌仓储。推动石狮周边电商企业(含仓储配套)回流,对符合条款1.2.3的企业可叠加享受由市国企、各镇(街道)建设的网商园、品牌电商仓储基地、标准厂房等,以不高于市场行情的租金条件优先租赁。 

  7.支持品牌生态圈。鼓励创建新国潮等品牌电商文创园、直播产业园,引导第三方运营机构或服务团队在我市投资建设特色主题品牌电商园区,吸引优质电商产业链(如摄影公司、直播服务机构、品牌策划、电商品牌线下集合店)入驻,营造电商品牌创业氛围。对符合考核要求的园区运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8.支持协会发挥作用。支持行业协会联合第三方电商平台开展评选活动,开展应用宣传、培训交流、主题沙龙、整合IP资源等工作,引进专业数据分析机构对电商产业进行分析,为产业发展、政府决策提供数据参考,根据工作完成情况,给予最高奖励30万。 

  9.购买第三方服务培育跨境品牌开拓国际市场。以政府购买第三方专业机构服务形式,提供跨境品牌培育全流程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跨境品牌培育、跨境品牌孵化成长服务、跨境品牌管理指导服务、品牌出海数字营销服务、跨境品牌数据监测系统建设、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等,根据培育对象的跨境年销售额、跨境品牌培育数量、头部卖家数量等指标实施年度综合评价,给予每年最高奖励400万元。 

  三、附则 

  本措施由市商务局牵头,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认定;同一主体在政策实施期限内不重复奖励。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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