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
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泉州石狮服装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完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监管体系,确保市场采购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狮政综〔2018〕140 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应遵循“风险可控、源头可溯、责任可究”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规定区域及主体为石狮市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范围内采购的、产地为中国(除港、澳、台地区)预包装食品。
第四条 本规定指定产品种类为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所生产的糖果、巧克力及其制品、糕点饼干、膨化食品、饮料、调味品、啤酒、方便面、果蔬罐头、熟制坚果炒货类(花生制品除外)、茶叶、米面制品(速冻食品除外)、食用植物油、淀粉制品、豆制品、蜜饯、酒类、果冻、饮料(包括功能性饮料)等低风险预包装食品,指定输入国为菲律宾、泰国、越南、缅甸、柬埔寨、老挝、马来西亚、新加坡等东南亚国家和中东地区、非洲国家。(产品种类根据海关划定范围作相应调整)
本规定适用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区域内实体经营商铺经营的预包装食品,以网络交易且无实体店铺(仓库)经营的预包装食品不列入市场采购贸易出口预包装食品范畴。
本规定所指预包装食品供货商为拟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单位。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根据市场采购贸易特点,对市场采购贸易出口的预包装食品各相关环节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推动便利政策和措施落实。石狮市商务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市场采购贸易预包装食品出口综合管理,协调相关部门开展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预包装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石狮服装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各相关部门及石狮市市场采购贸易服务中心开展预包装食品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政策、规则、标准等研究及培训宣传工作,对接联系上级有关检验检测、认证管理工作。
第六条 石狮市商务局负责以下监督管理工作:
(一)对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运行管理、升级维护,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的客流、货流和资金流三要素建立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数据库。
(二)对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采购商、供货商、代理商实行备案制度,对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的经营主体开展行业指导和日常管理,督促相关经营者对代理出口的预包装食品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要求将代理出口的预包装食品信息录入联网信息平台,通过联网信息平台提交供货商确认。以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次号)、保质期、对外贸易经营者等信息,上传交易原始单据、检测报告/合格证明材料等。
(三)开展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培训,督促相关经营者确保其出口的预包装食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以及合同要求;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
(四)与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确定《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合格供货商名录》,并向海关通报。
(五)共同指导和监督市场采购聚集区内预包装食品经营主体建立并落实质量安全检验验收、购销管理、溯源管理等制度;协助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市场集聚区内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调查和后续处置工作。
(六)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及时通报共享市场采购贸易各经营主体监督管理情况、食品抽检结果、出口退货、国外通报等信息。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海关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协作。
第七条 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以下监督管理工作:
(一)依法开展石狮市市场采购集聚区内预包装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工作。
(二)与石狮市商务局联合确定《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合格供货商名录》并向海关报备。
(三)依法对石狮市市场采购集聚区内预包装食品经营单位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的后续处理进行监督管理;依职责配合海关开展国外通报、拒绝入境等不合格食品召回和调查工作,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四章 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责任
第八条 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食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依照本规定履行信息登录及报备义务,保证出口预包装食品安全,诚信自律,接受监督,承担责任。
第九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建立审核制度。确认供货商列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合格供货商名录》内,审核供货商是否建立并执行质量安全检验验收制度、溯源管理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
(二)建立溯源管理制度。建立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履行进货查验职责、建立进销台账,如实记录报关单号、货物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供货商、生产企业、境外收货人等出口信息,并按规定保存相关凭证2年以上。
(三)建立不合格食品召回管理制度。因质量安全等问题被进口国相关单位处理或通报、拒绝入境的,应及时向海关、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主动开展质量安全调查,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工作,需召回的食品应主动实施召回。
(四)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质量安全调查等工作。
(五)根据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供货商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在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基础上,还应保证其供货的预包装食品等商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
(二)执行质量安全检验验收制度,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测。
(三)建立溯源管理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履行进货查验职责、建立进销台账,如实记录货物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等信息,并留存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明材料,按规定保存相关凭证2年以上。
(四)在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录入真实有效的交易信息,提前按要求备案拟出口的预包装食品。
(五)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质量安全调查等工作。
(六)根据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监管部门发现市场采购经营主体存在以下情形的,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外,还应视其产生后果严重程度,同时给予提醒提示、暂停预包装食品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资格一个月等处理;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取消备案资格,移出《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合格供货商名录》:
(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且未及时消除的;
(三)提供虚假信息的;
(四)拒不配合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石狮市商务局会同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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