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农业农村局关于《石狮市农村村民集中建房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时间:2023-09-20 11:21 浏览量:

  《石狮市农村村民集中建房工作实施方案》经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部门起草,形成初步方案,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件起草背景和起草过程

  为盘活村庄低效用地,解决农村村民住房困难问题,更好实现户有所居,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有序推进农村村民集中建房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办规〔2023〕5号)文件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制定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民公寓建设管理意见或实施方案,建立县级各职能部门协调推进和监督管理机制。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参考惠安、南安、晋江等地既有方案,制定初步方案,经征求沿海各镇以及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等部门意见并多次召开讨论会后,形成《石狮市农村村民集中建房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征求意见稿。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实施方案》的适用范围

  农村村民集中建房指农村村民集中建设供给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居住的单元公寓式住宅、农民住宅小区(简称“农民公寓”)。

  《实施方案》适用于我市沿海五镇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农民公寓规划、建设和管理,但不包括城市、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部分。农民公寓项目原则上使用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严格限制新增用地,未完成村庄规划编制的村原则上不予认定农民公寓项目。

  《实施方案》明确了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强调申请对象要符合“一户一宅”宅基地申请政策。

  (二)明确职责分工

  《实施方案》明确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参与农民公寓项目的申请、审批、建设、验收、事后管理等各环节,积极为项目争取补助资金支持和相关优惠政策。

  1.建立市级协调机构。成立石狮市农村村民集中建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及指导全市农村村民集中建房工作,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2.梳理市级职能部门分工。主要职能部门中,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日常事务,指导各镇做好房屋分配对象资格和分配方案审查;市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建设方案审查,负责用地报批、建设规划许可审批、不动产登记等;市住建局负责建造施工审批办理、竣工验收等。

  3.镇级承担主体责任。各镇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前期摸排工作,选取1-2个村开展试点并制定实施方案,指导建设方案制定、进行初步审核,要做好项目全过程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4.建设主体具体落实。农民公寓的建设主体可以是村集体,也可以是由镇牵头成立的统一建设机构。建设主体编制建设方案(包括项目选址、征迁补偿、成本核算、资金筹措、建设强度、房屋分配等内容)并实施。

  (三)制定项目审批和全过程手续办理流程

  《实施方案》明确农民公寓项目需经市镇两级审核审批,并列出需要审查的内容、要求及流程。

  1.镇级初审。建设主体制定的建设方案经村集体公示以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提交至所在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由镇级工作领导小组开展方案的初步审核。

  2.市级审批。市农村村民集中建房工作领导小组对镇级初审后的建设方案开展复审,市农业农村局审查分配方案,市自然资源局审查用地规划,经复审后提交市政府审批。

  3.项目手续办理。经市政府审批后,建设主体按照规定要求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并进行项目立项备案,然后才能开工。项目竣工后应做好项目验收和不动产登记。建设主体应制定小区管理等方案或办法。

  (四)提供政策扶持

  1.用地指标政策。村集体采用拆旧建新方式建设农民公寓所腾挪出的用地指标全部返还该村集体;镇统筹建设所腾挪出的用地指标分配利用方式,由镇和村协商确定。

  2.费用减免政策。项目可纳入危旧房改造、低效用地利用、经适(限价)房等政策予以立项备案。涉及水、电、气、有线电视、网络等收费,参照农村私人建房标准执行。农民公寓项目可享受本级费用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

  3.资金筹措政策。项目允许使用社会资金,但要纳入建设方案重要内容进行申报审查,且禁止出现“小产权房”。市金融局应争取贷款优惠政策支持。

  (五)强调监管要求

  明确各镇政府是实施监管的第一责任主体,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等单位要加强督导检查。未按市级审批后的建设方案执行且情节严重、难以整改的项目不予验收,纳入“两违”整治范围进行处理。强调农民公寓必须用于农村村民居住,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借集中建房的名义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入市场用于商业房地产开发,农民公寓所有权转让的主体必须是满足农民公寓入住申请条件的村民。

  


石狮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20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