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国家安监总局发布《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文件,明确定义了危险化学品企业二十种情形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第一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依法考核合格
解析:《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对此情形有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更具体要求上述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二种: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解析:《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要求,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按照规定涉及到特种作业,均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涉及的特种作业:除了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外,如下15种危险化工过程操作及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作业也属于特种作业,分别是:光气及光气化工艺、氯碱电解工艺、氯化工艺、硝化工艺、合成氨工艺、裂解(裂化)工艺、氟化工艺、加氢工艺、重氮化工艺、氧化工艺、过氧化工艺、氨基化工艺、磺化工艺、聚合工艺、烷基化工艺等。
第三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解析:三大标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国家安全总局第13号公告)《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2018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四种: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解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总局第41号令)对此情形有明确要求。
第五种: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解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40号令)对此情形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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