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升级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不动产抵押权登记(
(一)优化非合并办理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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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并办理变更申请。在办理过程中,涉及产权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发生变更而造成抵押信息发生变更的,可由银行在办理“期转现”登记时,增加提供“抵押变更材料”一并办理抵押变更手续。同时在《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表》上的备注栏里注明“身份信息变更情况”。对于抵押变更材料,若登记中心抵押登记窗口可以通过系统共享取得,则无需要求银行提交。
3.全面开展“期转现”登记委托监签。对于拟申请办理“期转现”的银行全面放开委托监签,由经办银行向登记中心申请,双方签订委托监签协议,并向中心办理备案手续。银行今后在办理“期转现”登记时,抵押人即可无需再到登记中心抵押受理窗口进行面签,不用再跑一趟。
(二)再造合并办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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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试行不再收取《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证明》和《委托书》。在抵押权银行与不动产登记中心签订协议,并明确相关责任后,不动产登记中心可不再收取《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和代权利人提交相关抵押登记材料的《委托书》,但在登记办结后,由抵押权银行定期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在不动产登记中心门户网站上对相应的《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3.实现抵押登记费用批量结算。在抵押权银行有与不动产登记中心签订《抵押登记费批量收取协议书》后,不动产登记中心可按月定期归集及打印《抵押登记费批量缴费清单》,银行应在每月第一个工作周内对上一个月实际发生的抵押登记费用进行批量结算。
(三)创新办理模式
二、规范“业务专用章”和电子印章在办理抵押登记中的适用
对于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拟启用“个人贷款业务专用章”、“个人信贷业务抵押专用章”、“电子信贷合同专用章”等实物章或电子章来代替公章使用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备案使用:
(一)必须持有省行或总行相关印章启用的批准文件;
(二)相关印章的使用范围必须明确,且不得超出省行或总行文件所明确规定的关于相关印章的使用范围;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相关规定,为保证电子印章使用的安全性,银行等金融机构能备案的电子印章须内嵌“用印验证码”,须具备安全、唯一和可验证的特性,要满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文件保存形式,要具备便于不动产登记中心用于鉴别电子印章的可靠性方法;
(五)印章在个人信贷业务范围和企业信贷业务范围的使用不得混淆。
(六)必须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关于启用业务印章的承诺函》、《银行启用业务章的备案函》并附相关印模。
三、推进不动产抵押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建设
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脸识别等技术,大力推进网上受理审核,申请人通过在网上验证身份,“刷脸”不见面办理,力争实现“一次不用跑”。继续优化提升不动产抵押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建设水平,充分利用银行网点覆盖城乡的优势,实现不动产抵押登记“就近办”。一是开通不动产抵押登记网上申请注销功能;二是全面开通各类不动产(首次、变更、转移)抵押登记网上申请功能;三是不断延伸拓展登记信息网上查询服务,通过《石狮市不动产抵押登记网上申请系统》,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能够查询到本行办理的不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同时对于抵押物权属发生变化及涉及办理顺位抵押的,系统会及时将信息变化推送给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四是实现电子版《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的生成及运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电子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与纸质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五是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将联合地方银保监部门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制定不动产抵押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提升抵押登记网上办理效率。
四、压缩不动产抵押登记办理时限
五、联系方式
不动产登记中心 0595-88711016 15060826436
(以上资料由石狮市自然资源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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