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石狮市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平整(工程施工建设)涉及普通建筑用砂石开采管理工作意见》的政策解读_部门政策文件解读_解读回应_石狮市人民政府
石狮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石狮市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平整(工程施工建设)涉及普通建筑用砂石开采管理工作意见》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1-10-01 16:26 浏览量:115

  为加强审批管理选址于涉及砂、石等矿产资源的建设用地项目,促进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按时落地,防止矿产资源国家出让收益流失,遏制非法开采砂石现象发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有关压覆矿产资源区域评估政策规定,我局开展了《石狮市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平整(工程施工建设)涉及普通建筑用砂石开采管理工作意见》的解读工作。 

  一、背景依据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压覆矿产资源区域评估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19138)福建省自然厅关于贯彻落实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印发宁德市自然资源局等五部门关于规范园区开发项目场地平整剩余土石方处置(试行)的通知和泉州市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平整涉及石料开采问题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二、目标任务 

  促进本市辖区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按时落地,防止矿产资源国家出让收益流失,遏制非法开采砂石现象。 

  三、工作进展 

  已完成起草说明和报备。 

  四、范围期限涉及范围 

  为石狮市辖区,期限为长期。 

  五、主要内容 

  出台的《石狮市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平整(工程施工建设)涉及普通建筑用砂石开采管理工作意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严格审批涉及矿产资源的建设用地 

    原则上不批准独立选址于有砂、石等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用地。对确需单独选址的,由市自然资源局利用部门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局(包括规划、审批、矿产、林业)、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以及所在地镇、开发区(园区、项目集中区)等单位进行现场勘查,按照职责分别对项目选址的合规合理性、使用林地、环境保护等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明确意见,由自然资源局汇总并呈报市用地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农转用及土地征收报批手续。项目实施土地平整,原则上应先采用招投标的办法,引入第三方(或市国有企业集团公司)进行土地平整后再出让土地。对无需引入第三方土地平整的(指普通建筑用砂、石料方量少5万立方米),可直接由业主自行平整,其所产生的砂、石应作有偿处置。 

    (二)、严格土地平整的限制条件 

  在取得农转用及土地征收批准后,引入第三方土地平整的建设项目,自然资源局规划部门应明确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土地平整的平面范围、竖向控制高程及平整期限等条件要求,土地平整时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半(从工程中标之日起计算)。项目平整时,不得超出平面范围和竖向控制高程。         

  项目超出平面范围平整的,按违法占地行为查处;超平面范围或高程开采矿产资源的,按非法采矿行为查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超过10万元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由业主自行平整的项目,自然资源局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时,应将相关规划设计条件竖向控制高程及平整期限等条件写入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 

  (三)、严格依法征收矿产资源国家出让收益 

    建设项目实施土地平整前,应事先由项目监管责任主体单位委托具有地质勘查资质单位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根据储量报告评审后确定的普通建筑用砂、石数量,参照矿产资源出让收益评估价与省自然资源厅公布的基准矿价就高原则作为底价进行征收。以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矿产资源出让收益在项目用地出让时连同土地出让价款按规定一并缴入国库;其他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在办理土地供应审批手续时按规定一并缴清矿产资源国家出让收益。线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砂石,除招标文件明确可用于本项目建设外,多出的砂石由市国有企业接收处置。其他工程施工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建设规划许可,存在地下室、管网建设等地下工程;地质灾害整治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涉及产生的砂石,参照本意见规定进行矿产资源有偿处置。在本意见实施前已审批未动工或己动工但尚未完工的建设用地项目,涉及砂石处置参照本意见规定进行补办矿产资源有偿处置。 

    (四)、严格落实平整地块生态恢复治理(含边坡)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对经批准的符合用地条件的建设项目,土地平整后造成的周边林木、林地、耕地等自然资源地质环境破坏,明确由建设项目业主或承担土地平整的第三方负责生态恢复治理(含边坡),项目监管主体单位要负责督促落实到位;涉嫌违法违规的,立案处置。同时,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落实生产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在土地平整过程中涉及爆破作业,应聘请有资质的专业爆破公司实施,确保爆破作业安全。 

    (五)、落实监管主体职责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平整实行“属地管理、项目监管责任主体负责”原则,属于工业、住宅、商业等经营性项目以及安置房、农村住宅小区等项目用地平整,由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或园区、项目办以及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监管责任主体;属于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用地平整,由实施项目建设的行业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作为项目监管责任主体。监管责任主体要切实负起项目用地平整过程中的管理职责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六、联系人:邱民瑜  联系电话:0595-88861079 13850798789 

   

    

                               石狮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10月1日 

(以上资料由石狮市自然资源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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