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原水一体化运营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21〕45号)精神,自2022年1月1日起,原水价格由原来的0.2元/吨上调至0.55元/吨。2023年9月8日,泉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召开源水一体化运营工作专项协调会议,要求各县市抓紧启动水价调整。市发改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二、目标任务
为促进供水企业可持续发展,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从而达到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目的。
三、工作进展
市发改局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1〕587号)等上级文件拟定《石狮市城镇供水价格调整听证方案(征求意见稿)》,2024年3月11日召开石狮市城镇供水价格调整听证会,后经征求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市产投集团公司、市供水公司等6个单位的意见后,经2024年第5次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由市发改局发文。
四、范围期限
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有效期10年。由市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五、主要内容
本措施主要内容共有五个部分。
一是供水价格分类。城镇供水价格按使用性质统一划分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非居民用水价格、特种用水价格三类。
二是供水价格调整幅度。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现行1.80元/吨调整为2.25元/吨,非居民用水价格由现行2.15元/吨调整为2.6元/吨,特种用水价格由现行2.8元/吨调整为3.3元/吨。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按1:1.5:3进行调整,即第一级水量核定为每户每月0-25吨(含25吨),价格为每吨2.25元;第二级水量核定为每户每月26-35吨(含35吨),价格为每吨3.38元;第三级水量核定为每户每月36吨以上,价格为每吨6.75元。
三是继续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向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过渡。非居民用水户用水(不包括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定额内的水量按各用水户用水类别基础水价计价;用水量超定额10%以内(含10%)部分,加价15%;用水量超定额10%以上至20%(含20%)部分,加价35%;用水量超定额20%以上至30%(含30%)部分,加价80%;用水量超定额30%以上部分,加价150%。用户用水定额,相关部门根据上级文件本着满足生产、工作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的原则具体核定,并予以公布。
四是建立并实施城镇供水价格与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联动机制。根据《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款:“建立并实施城镇供水终端价格与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水价的联动机制,理顺和完善城乡供水价格调整机制”的规定,当调定水资源费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时,城镇供水价格与水资源费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1:1同向调整。由市发改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可相应予以调整,不再召开价格听证会。
五是综合保障措施。加大对低保用户的补贴力度,减免标准由每户每月减免4吨水量提高至每户每月减免8吨。同时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纳入补助范围,与低保用户享受同等补贴。
六、关键词诠释
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非居民用水价格:指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外的所有用水(包含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阶梯价格执行,并实行超定额(或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特种用水价格:包括桑拿、洗车、足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用水。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陈乙琛
联系电话:0595-88715188
- 石狮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城镇供水价格调整的通知 2024-04-30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