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登记中介服务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3-06-01 17:29 浏览量:

  一、背景和依据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 

  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规范市场主体登记中介服务行为,促进市场主体登记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二)文件制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组织管理的意见》 

  二、主要内容 

  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四项内容: 

  (一)适用范围 

  市场主体登记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 

  (二)备案流程 

  登记及备案市场主体登记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向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营业执照,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内办理备案手续。 

  登记地位于石狮市辖区外、在石狮市内执业的中介机构,应当向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信息包括: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等基础信息、中介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中介机构登记事项如有变更,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备案信息更新手续。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或执业状态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信息更新备案。 

  (三)服务规范 

  1.中介机构服务规范 

  1)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示营业执照,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等事项; 

  2)应当与委托人依法订立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权利义务、服务时限、违约责任等事项; 

  3)应当一次性准确告知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业务的法定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审批时限等内容,不得额外收取与申办业务无关的信息和材料。应当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对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依法配合监管执法活动外,未经委托人授权同意,不得非法使用或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4)应当建立健全中介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加强业务培训和管理,提升服务质量,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要求本机构从业人员按照市场主体登记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以规范形式和法定程序办理委托人的市场主体登记业务; 

  2.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服务规范 

  1)应当提醒委托人依法提交真实身份证件、住所或经营场所信息,提醒委托人如实签署文件材料;应当如实、全面地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委托人提供的信息、资料等内容; 

  2)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运用数字化手段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业务,对能实现“全程网办”“零见面审批”的市场主体登记业务,积极采用便利化办事路径,提高中介服务便利性、时效性,减轻委托人负担; 

  3)与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业务无关或法定材料清单、申请表单中未列明的信息和材料不得要求委托人提供; 

  4)应当勤勉尽责,向委托人及时告知办理进度、转达告知材料补正意见、按时办结具体业务、完整交付办理结果; 

  5)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业务过程中,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明示中介机构和中介从业人员身份,接受、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指导和管理。 

  3.中介机构及中介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等材料;代替当事人签署文件材料,或采用明示、暗示手段引导当事人代签; 

  2)实施或者协助、纵容委托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登记; 

  3)对政府部门已明确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违规收费,或捏造登记机关名义收费事项; 

  4)故意拖延市场主体登记业务办理进度,虚构、捏造、隐瞒市场监管部门审批意见或告知补正意见; 

  5)未经市场主体允许,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市场主体相关人员信息,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市场中介组织及其执业人员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建立回访制度、信用管理制度、双随机检查制度。 

  三、时间期限 

  本文件自20236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28531日止。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余颖   联系电话:0595-88886127 

    

  

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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