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优抚对象是在革命战争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为建立革命政权、保卫国家、建设祖国做出特殊贡献的社会群体。随着经济的发展,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调整滞后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造成优抚对象生活困难。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加强优抚工作,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依法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进展
2024年6月11日,经市财政局同意,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眼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闽退役军人厅规〔2023〕2号)和《石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石狮市财政局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狮退役军人规〔2023〕1号)文件精神印发了《石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狮退役军人规〔2024〕1号)(以下简称《通知》),自
四、范围期限
本《通知》适用于规范我市优抚对抚恤补助标准,实施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五、主要内容
文件分为八部分
(一)在我市原有标准的基础上,提高我市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一级因战、因公的残疾军人年提高标准1121元;因病的年提高标准1003元,其他级别依次递减(其他等级抚恤标准详见《通知》附件
(二)在我市原有标准的基础上,提高我市“三属”人员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其中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年提高标准826元;病故军人遗属年提高标708元。
(三)在我市原有标准的基础上,提高我市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其中解放战争、抗美援朝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年提高标准708元;新中国成立后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年提高标准590元。
(四)在我市原有标准的基础上,提高我市参战退役人员(含原
(五)在我市原有标准的基础上,提高我市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年提高标准354元。
(六)在我市原有标准的基础上,提高我市部分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年提高标准295元。
(七)相关说明。
(八)附件。2024年度我市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姜荣顺,联系电话:15559019880
石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6月11日
- 石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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