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石狮市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24-12-31 15:46 浏览量:

  日前,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印发《石狮市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细则(试行)》(狮发改规〔20242号),市发展和改革局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增强石狮高质量发展新动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37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2262号)(以下简称《办法》)文件内容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目标任务 

  实施细则旨在进一步优化用电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并作为《关于成立建设项目供地前期工作专班的通知》(狮用地会〔20242号)配套文件实施。 

  三、工作进展 

  202410月,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起草《石狮市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202411月,市发展和改革局向市工信科技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征求意见,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最终修改形成《石狮市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细则(试行)(送审稿)》,经20241223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四、政策期限 

  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71231日。 

  五、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实行的范围为石狮市城镇规划建设用地和储备土地范围内,通过出让或有偿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实施细则》对由地方政府承担、供电公司承担以及用户自行承担的电力接入工程范围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项目红线连接至公共电网50米以内、超标准报装或个性化需求等电力接入工程需由用户自行承担。 

  项目用户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尽快明确用电需求并向市供电公司提出用电申请,市供电公司根据用户用电需求和项目周边电网分布情况提出供电方案,其中需进行电力外线接入工程建设的由市供电公司报送市自然资源局委托市国投集团进行建设,确保接入工程适度超前于用电项目需求时间建成。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石狮市发展和改革局 小林 0595-88710690 

  国网石狮市供电公司 上官0595-88555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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