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狮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石狮市村集体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4-10-12 16:36 浏览量:

  日前,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石狮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印发了《石狮市村集体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定》(狮住建规〔2024〕5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我市于2019年制定出台《石狮市村集体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狮住建〔2019〕137文)。经统计,近年来村级工程中各种招标方式占比存在失衡的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村级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同时近几年随着相关的国家及省级相关法规、规章的变化,故我市村集体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也需要进行更新。

  二、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文《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起草《石狮市村集体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定》。

  三、主要内容

  本规定共有九章,二十七条,由总则、招标采购的范围和标准、招标采购的程序、职责分工、施工管理、验收结算、资金管理、责任追究、附则等部分组成。主要明确以下内容:

  (一)调整了限额标准

  1.工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以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需到镇级进行公开招标的,招标限额分别由100万元至400万元、30万元至200万元、30万元至100万元调整为20万元至400万元、10万元至200万元、10万元至100万元。

  2.工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以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招标限额分别由20万元至100万元、10万元至30万元、10万元至30万元调整为5万元至20万元、3万元至10万元、3万元至10万元。

  3.工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以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可以采用直接委托的,委托限额分别由2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下调整为5万元以下、3万元以下、3万元以下。

  (二)新增备案阶段《石狮市村级建设工程项目申请(备案)表》和竣工验收阶段《石狮市村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两张表格。

  (三)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实行“市级指导监督,镇级组织管理,村级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明确规定了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各镇(街道)交易服务中心及村委会等的职责分工。

  (四)工程变更的调整

  1.将2019年的规定中“设计变更超过预算10%或增加合同价10万元以下”调整为“设计变更超过预算造价10%或增加合同价5万元以下”,须由村两委会研究通过,经村务监督小组同意,并由驻点(片)分管领导审核后方可实施变更。

  2.将2019年的规定中“设计变更超过预算10%或增加合同价10万元以上”调整为“设计变更超过预算造价10%或增加合同价5万元以上(含5万元)”,须由村两委会研究通过,经村务监督小组同意,驻点(片)分管领导审核后并报镇村集体建设项目交易中心备案后方可实施变更。

  (五)《规定》还明确了其他相关的内容。

  (六)全市社区集体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由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四、咨询方式

  咨询单位: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吴扬辉

  联系电话:0595-83869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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