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 《石狮市自然资源局 石狮市财政局关于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5-04-17 17:21 浏览量:

  一、背景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上级财政林业生态效益补偿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转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5〕14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24号)和《泉州市林业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林规〔2024〕1号)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的内容

  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泉州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生态补偿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资金,主要包括用于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自然保护地林权所有者补偿等方面的支出。

  具体为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是指用于停伐后的天然商品林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保护和管理支出;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指用于省级以上公益林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及保护和管理支出;

  自然保护地林权所有者补偿是指用于省级以上林业自然保护地内林权所有者的补偿支出。

  (二)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的分配

  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原则上按面积及现行标准分配。补偿补助范围原则上按国土“三调”数据融合后的天然商品林、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地林地面积实行“五年一定”,补助金额根据中央、省、泉州下达的资金进行分解下达。

  (三)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的使用

  1.集体经济补偿:可用于林业宣传、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监管护林员、管护质量检查及造林绿化、补植、抚育等支出,或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定通过后用于村集体公益性事业建设。

  2.劳务补助:用于直接从事天然商品林、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地林地管护工作的护林员劳务补助,由村集体在管辖范围内统筹用于护林员工资支出。

  三、有效期限

  2028年12月31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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