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根据《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等文件精神,我市自2021年以来就制定了《石狮市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确权登记及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指导意见》,大力推动了我市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化解了多数农村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在执行过程中,仍陆续收到部分群众反映一些新发现的历史遗留问题,因此,为了进一步化解农村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以《石狮市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确权登记及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指导意见》(狮自然资〔2023〕434号)(以下简称“原文件”)文件为基础,再结合近期梳理的部分群众反映强烈的历史遗留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政策规定,制定本意见。
二、目标任务
加强我市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规范管理,加快我市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依法保护农村宅基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进展
本《指导意见》于2025年4月7日向各镇(街道)、市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城管执法局、人防办等部门征求意见,于2025年4月14日-5月13日线上公开征集意见。通过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公平竞争审查,律师法律顾问及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报经2025年第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四、范围期限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石狮市范围宅基地、已建历史遗留征地后安置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的确权登记。实施期限为5年(自2025年1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27日止)。
五、主要内容
本《指导意见》共六章三十五条,包括总则、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已建历史遗留征地后安置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附则等章节,对原文件主要修改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原文件第六条增加了第三款:“对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但未经审批翻改建的宅基地,按房屋实际占用宅基地面积且不超过权属来源材料批准的用地面积、单宗最大不超过150平方米予以确权登记。”,进一步对未经审批翻改建的宅基地进行限额确权登记。
(二)调整宅基地房屋超面积处置方式。将原文件第二十条第(一)中“对无权属来源材料或少批多建的,按现状建筑中没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的占地面积由所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30元/平方米”,以及第二十一条中“对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未经批准建设或超过批准建设规模的宅基地及房屋,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的罚款。”等规定给予删除,调整为对超过批准面积建设的部分,不予确权登记,以阴影斜线表示进行处理。
(三)将原文件第二十条第四款:“对2013年1月1日后新建设的宅基地及房屋,不给予补办用地手续。”给予删除,不再设定“2013年1月1日后”这时间节点,直接按宅基地房屋历史遗留问题划定的时间节点2020年9月18日前建成。
(四)增加了第二十二条内容,主要是解决原多宗宅基地联建建设手续不齐全无法竣工验收备案的问题,具体为按现状出具规划核实意见,对超出批准面积的部分不予确权登记,按阴影表示,对无法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通过房屋结构可靠性鉴定后报市住建局备案,并经市住建局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抽查合格后,给予办理土地房屋确权登记;增加了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进一步强调各镇(街道)应加强对宅基地房屋登记申请人的户成员、是否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一宅”等要求进行严格审查,并列明因历史问题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申请登记的情形以及不认定为“一户多宅”的情形。
(五)增加了第四章已建历史遗留征地后安置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条款,涉及第二十五-二十七条,主要对集体土地性质回批地及地上房屋因建设手续不齐全无法竣工验收的问题提出了解决措施,明确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人防办等部门的办理职责,以及明确不动产登记时土地用途按宅基地、房屋用途按住宅进行记载。
六、注意事项
(一)历史遗留问题是指在2020年9月18日《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前建成的宅基地及房屋的确权登记问题。
(二)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凡有上述情况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予登记。
七、关键词诠释
本意见所称“房屋”,是指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和构筑物。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黄先生,联系电话:0595-887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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