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石狮市民政局联合石狮市财政局印发《石狮市推进养老事业发展奖励补助标准》(狮民规〔2025〕2号,以下简称《补助标准》)。市民政局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石狮市民政局 石狮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石狮市推进养老事业发展奖励补助标准>的通知》(狮民规〔2023〕1号)将于2025年12月31日到期。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四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闽政〔2022〕22号)、《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福建省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泉州市民政局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关于加强城区和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工作的通知》(泉民养老〔20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养老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补助标准》。
二、目标任务
通过修订出台《补助标准》,鼓励支持社会资本投入我市养老服务事业,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
三、工作进展
本《补助标准》由市民政局牵头起草,经征求市财政局、住建局、医保分局、各镇(街道)意见,通过石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征集公众意见,咨询法律顾问意见,形成《补助标准(送审稿)》。依法依规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核,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后发布。
四、范围期限
1.本《补助标准》适用对象:石狮市域内的养老机构、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专业化养老组织或企业、长者食堂、养老机构护理人员、入住养老机构的石狮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老年人。
2.本《补助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五、主要内容
本《补助标准》对“养老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无偿使用养老服务场所”、“老年人入住机构养老服务补贴”等条款进行修订完善。
(一)养老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机构开办条件,在一次性开办补助申报条件中,增加“用作养老服务的场地经住建部门消防审验通过且手续齐全”的要求。
(二)无偿使用养老服务场所。为进一步提升已移交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使用率,新增“运营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由实际管理的部门或小区所在镇(街道)无偿提供养老服务场所5年”。
(三)老年人入住机构养老服务补贴。为进一步做好经济困难老年人照护工作,精准发放老年人入住机构养老服务补贴,将老年人入住机构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对象调整为石狮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老年人。
六、注意事项
1.申请对象在申请奖励补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补助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补助资格,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对已经拨付的资金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申请对象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利用养老场所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挪用奖励补助资金、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以及不符合上级和我市有关要求或违反相关协议规定的,取消其奖励补助资格,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对已经拨付的资金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奖励补助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同一项目已享受省、泉州市扶持政策的,石狮市不再予以奖励扶持;本标准施行后,如上级出台的相关政策标准高于我市标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小王,联系电话:0595-8871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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