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石狮市财政局 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石狮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规定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5-12-25 10:04 浏览量:

  近日,市财政局联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石狮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规定》(狮财规〔2025〕2号)。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防范房地产金融风险,维护存量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以及《泉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规定》(泉建规﹝2022﹞7号)等文件规定,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充分沟通及研究讨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目标任务

  以“安全、高效、便民、无偿”的原则,规范开展我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三、工作进展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牵头起草,经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意见,通过石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征集公众意见,咨询法律顾问意见,形成《石狮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规定(送审稿)》。依法依规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核,并提请市财政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后发布。

  四、范围期限

  本规定自2026年1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1月23日。凡石狮辖区内存量房进行交易的,其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五、主要内容

  本规定由一般规定、监管合作银行及账户开设、资金监管、附则等四部分组成,主要包括:

  (一)明确了我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指导部门、监管机构、监管原则、监管资金权属,以及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和解除监管退回资金的具体情况等内容。

  (二)进一步明确了交易资金监管范围,监管资金为买房人应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包括首付款、按揭贷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公积金提取款、房票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同时,存量房交易中的定金和房产中介机构的佣金也可由交易当事人自行约定是否纳入监管。

  (三)对房产中介机构作了约束性规定,如:“房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房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经纪活动过程中,应当提醒交易当事人选择资金监管服务”等。

  (四)本规定由石狮市财政局会同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六、注意事项

  《石狮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规定》(狮金〔2019〕10号)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七、关键词诠释

  本规定所称存量房,也称二手房,是指坐落在本市已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

  本规定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存量房买房人应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包括首付款、按揭贷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公积金提取款、房票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

  本规定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是指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机构,通过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对存量房交易资金交存、支付实施的监督管理。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姜聪燕  联系电话:0595—36695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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