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石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石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6-03-27 15:55 浏览量:

  一、背景依据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令第219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规〔2022〕3号)等规定,结合上级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进一步要求,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目标任务

  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石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公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工作进展

  《石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2026年1月26日通过合法性审查,于2026年1月27日至2月6日在石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于2026年3月13日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经局主要领导签署后于2026年3月26日正式印发。 

  四、范围期限 

  《石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狮城管执法规〔2026〕1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通知面向全社会公开清理结果,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五、主要内容 

  此次宣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即《石狮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石狮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狮城规〔2023〕1号)和《石狮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石狮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多项制度的通知》(狮城规〔2023〕2号)。宣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六、注意事项 

  本通知由石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七、关键词诠释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 系 人:石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联系电话:0595—83033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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